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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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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3 0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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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89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89号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4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89号

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49167W

地址: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A3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宗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8月18日、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6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单位2013年将12枚铯-137台帐明细中12枚铯-137放射源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给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25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6]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2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6]17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11月25日签收的《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警告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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