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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永利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114号
天津市塘沽永利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114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114号天津市塘沽永利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114号
天津市塘沽永利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6000039227
组织机构代码:10365708-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俞红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新建X射线探伤室和使用X射线探伤机核技术应用项目于2014年9月18日通过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4]137号),并于2015年5月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3台X射线探伤机及1座探伤室正在使用,未取得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80号)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6年12月23日提出了《申辩意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你单位称对办理流程不熟悉且你公司原探伤室负责人退休,工作衔接不到位,造成迟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验收审批。在我局检查后,已积极开展整改,于2016年10月31日向市环保局监测科提交了验收监测委托书。第二,你单位称在2016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监测科的相关人对公司探伤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探伤室场地条件及相关设、设备合格,将在下周签订验收监测委托合同。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80号)及你单位2016年12月23日提交的《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5日前取得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新建X射线探伤室和使用X射线探伤机核技术应用项目停止使用,于2017年4月15日前取得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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