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科技分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31号
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科技分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31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31号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科技分公司: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31号
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科技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2000231502
组织机构代码:34094125-3
地址: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401-7
法定代表人:王国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7日对你单位负责运营的黄台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经监测,你单位污水处理厂集水池出口排放的废水中COD浓度为95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60mg/L)。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后督查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津南环监测水监[2016]第037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你单位提供的年排水量《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5月3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6年6月2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承认存在COD超标的违法行为,但表示已经积极整改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申辩意见主要有:
一、你单位称对于2016年4月7日市环保局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出水中检测出的COD超标的事实深表歉意,并及时寻找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尽最大努力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二、你单位称就我局对污水处理厂提出的相关整改要求,一定虚心接受,认真吸取教训,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运维。希望我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从轻或减免处理为谢!
经复核,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5月3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62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6月2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四十六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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