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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近3年共2832人因环境资源案被追刑责
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近3年共2832人因环境资源案被追刑责 江苏已在省高院、7家中院和5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6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的行政庭设立了专门合议庭;江
江苏已在省高院、7家中院和5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6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的行政庭设立了专门合议庭;江苏省高院还指定全省32家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2014年至2016年,江苏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3893件,审结3356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6月5日发布的首部《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展示了江苏法院系统3年来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和依法纠正、确认行政违法(不作为)行为,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成效。
从白皮书里发现,在江苏省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1880件,结案1708件,生效判决人数2832人;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数量居全国法院之首,为57件。
目前,江苏已在省高院、7家中院和5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6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的行政庭设立了专门合议庭;江苏省高院还指定全省32家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白皮书同时还发布了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件。
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威慑
从白皮书了解到,江苏省各级法院在惩治违法排污、跨境倾倒垃圾、走私固体废物、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植物、破坏耕地、非法捕捞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惩治威慑作用。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王秋为、李伟根利用王秋为承包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江湾村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的机会,违反国家处置固废的规定,将该物流园用地转包给没有处置垃圾资质的刘红海和韩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王秋为、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2067009.94元,刘红海、韩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9084680.27元。
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填埋的生活垃圾属于“有害废物”,可将其纳入刑法中“其他有害物质”范畴,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王秋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刘红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伟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韩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此案成了全国首件因非法处置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而获罪的案件。
2016年3月,江苏省高院对钱某某等走私固体废物案进行了审理、宣判,这是建国以来涉案固体废物数量最大、涉及被告人最多(44名)的走私固体废物案,11个单位和33名个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由江苏省高院二审的娄底市盛鸿贸易公司等走私固体废物案,11名被告(3家单位、8名个人)获刑,走私固废物近6万吨,主犯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江苏省法院以刑事司法惩治污染环境行为时,还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草原、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滥伐林木、非法捕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张爱民、王学义等15人利用张爱民设立的“苏州鹰隼交流群”、设立的“西北鹰猎群”以及“西安鹰猎群”、“宠物石猴买卖交流群”等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快递运输等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猎隼、游隼、雀鹰、猕猴、网纹蟒等。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金雕、猎隼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生物链顶端的物种,且繁殖率低、数量稀少,极易受环境影响,如再乱捕滥猎、非法交易,更易使其濒临灭绝,导致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被破坏,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因此更需刑事司法保护。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判决:张爱民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5万元;王杰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均处以相应刑罚。
该案涉及10个省级行政区23个地市,是迄今查获的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被评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白皮书显示,江苏省法院还加大了惩处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
2014年,江苏省共有两人因环境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全省共有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6年,全省共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原江苏句容市环境监察大队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环评项目审批、环境监察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被丹阳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涉案赃款20余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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