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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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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22 09: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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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沪府办发〔2017〕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进一步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简称《暂行办法》)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暂行办法》有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助金额。本市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二、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汽车生产厂商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上述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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