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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需要关注、探讨 而非全盘否定

来源:
时间:2017-06-01 13: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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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需要关注、探讨 而非全盘否定反对配额制的人不少,理由也很多,其中有个理由是说配额制在搞计划经济。这个反对理由在我看来是不成立的。首先配额制不是在搞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即生产、资

  反对配额制的人不少,理由也很多,其中有个理由是说配额制在搞计划经济。

  这个反对理由在我看来是不成立的。

  首先配额制不是在搞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即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都是在政府计划下执行。而配额制的核心是制定一个新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目标,至于如何达成这一目标,多让市场来决定,即通过绿证交易的形式完成目标。所以配额制是要建立有政府干预下的市场,并非一切都由政府控制。

  其次,所谓的计划,即政策制定目标,不是否定配额制的理由。由于自由市场不是万能的,完全严格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就像地球的两极,大部分的经济体都是混合经济,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政府宏观调控来完善市场建设。具体到新能源发展这一问题,所有市场化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欧洲众国、日本、澳大利亚等都采取了一定的对于新能源的扶持和措施,而非任由市场来决定新能源的未来。

  这是因为,它们都认可新能源发展需要政策扶持的合理性。

  我们的社会追求效率也追求公平,市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分配,但由于煤电的负外部性以及新能源的正外部性无法自行内部化,其引发的市场失灵需要政策干预。同时,可持续发展即强调代际间的公平性,不是通过市场就可以实现的。如何在现在与未来之间公平分配煤炭这种不可再生资源,是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需要通过政策而非市场来解决。

  所以,我们需要政策引导,而非仅仅依靠市场来实现能源配置的高效与公平。

  那么需要什么样的政策呢?这个政策最好能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收益,同时兼顾公平。

  中国现行的主要政策是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正面临的问题是补贴难以为继,同时弃风弃光现象严重。由于补贴的来源、补贴的发放、价格的制定全由政府来制定,不够灵活且行政成本大,导致这个政策不够高效。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调整现有补贴政策,比如学习丹麦,采取将补贴类别更加细分,补贴价格调整更加频繁等措施来实现相对高效。

  但配额制是一种更加灵活的补贴手段,如果设计得当,能更容易实现高效性。

  在世界范围内,已有十几个国家在实行配额制,每个国家,包括美国的每个州的配额制方案都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共性在于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发电总量的目标,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定义、比重和目标,实现目标的手段,各地都有自己的套路。

  于中国而言,不存在一个可以完全复制的样板。但绝大多数地方都通过绿证交易来降低实现目标所需的社会成本。所以有一点可以基本确定,即中国需要绿证交易辅助配额制目标的实现。于是配额制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设计市场,纵观国际经验,各地在定义、目标和手段三方面的分歧也是中国需要重点考虑的地方。

  首先,可再生能源要如何定义?除了没有争议的风、光发电外,水电、核电、生物质发电等要不要纳入可再生的范畴?如何对待每一种技术,是一视同仁,还是给予不同比重?这关系到绿证的设计,是否需要给不同技术发电不同的绿证系数?如果需要,如何确定系数?

  其次,比重和目标如何定?虽然中国经常与美国对标,但这次我们还得在中国特色上下更多功夫。美国目前只是在大部分州实施了各具特色的配额制,但由于各具特色,州间的配额制流通受到限制,联邦层面更是难以达成统一目标,同时若达成同一目标,联邦配额制与现行各州配额制,尤其是绿证衔接方面也存在问题。类比到中国的省间差异,如何尽量做到公平?设定什么样的全国目标,才是代际间的公平?

  最后,也是最难的市场设计。

  比如谁来履约?中国现行的补贴政策是直接补贴发电侧,但不考虑用电侧,这造成了大规模的弃风、弃光。那么如何考虑用电侧?大多数地方的配额制是通过考核供电公司,即要求供电公司的购电中包含一定比重的新能源发电,从而间接鼓励新能源发电。

  若将供电公司移植到中国,是考核电网还是售电公司?若考察电网,会不会复杂了电网的责任与义务?电改强调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我们期待的电网是像高速公路,单纯地负责运输。类比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总不能让高速公路来控制其上通过的新能源汽车比例。若考核售电公司,也存在问题。一来是增加的售电公司成本如何传导?放眼国际,电力市场化完善的地方,供电公司可以通过电价将这部分成本传导至用户,而市场化不完善的时候,多以政府征收基金、税收的形式弥补供电公司的损失。毕竟外部性是针对社会每一个人,应由全社会而非让单一主体,如售电公司来承担。那中国要如何选择?

  另外,售电公司真能完全决定购、售电么?中国存在电力传输的省间壁垒,而事实又证明可再生能源消纳需要省间传输。那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可行?这会不会增加行政色彩?毕竟政府在配额制这件事情上更需要承担起监管者的身份,让监管者来监管自己履约似乎不大恰当。另外,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市场,给地方政府下指标,地方政府又如何能通过市场交易而非行政命令完成任务呢?如果不通过市场交易,那如何提高效率呢?

  履约主体的确定只是市场设计中的一小部分,绿证交易怎么设计也十分重要。

  中国现有的自愿绿证交易并不等于配额制。在很多国家也存在自愿绿证交易,它是考察消费者,强调消费者自愿承担环境责任,但仅仅依靠个人的环保情怀是不够高效的。所以自愿绿证交易只是辅助新能源发展的手段之一,它能实现的是高于目标的新能源比重。但在目标限定下的绿证交易,考核供电公司,而非依靠消费者自愿,才是通过市场,以最低成本达成目标的手段。

  那强制绿证交易要确定什么?除了之前提到的各种发电技术的绿证系数问题,还要不要给绿证价格制定上下限?如果需要,这个限额是多少?此外,在中国金融市场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交易要引入多少金融手段?金融监管要如何实现?

  最后,如何确保履约率,即目标完成程度十分关键。即没有完成目标要如何处罚?行政处罚要不要考虑?经济处罚要如何限定?罚金到底定多少,与绿证的价格成怎样的比例才更合理?

  以上这些问题,只是在配额制设计中需要考虑的一部分,还有很多问题未一一列举。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否定我们需要通过政策发展新能源、配额制是最灵活高效的政策的事实。我们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尽量完善设计。

  同任何一个政策设计一样,我们需要更多的学者来关注,通过构建模型、理论分析等方法提供政策参考。我们也需要更多讨论,每个人的认知都是有限的,集众力、充分的利益博弈或许不能达到最优的方案,但一定不会太差。

  配额制需要的是关注、探讨,而非全盘否定。(eo记者 赵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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