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文】
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文】 近日,从天津市环保局了解到,天津市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
近日,从天津市环保局了解到,天津市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7〕46号),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细化和延伸,是指导各领域“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重要文件。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我市“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市环保局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完善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督、动态监测及评估。
三、我委将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组织、衔接和协调,积极探索和创新,完善规划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规划顺利落实,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市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天津市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天津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及“美丽天津”建设、加快实现“一基地三区”定位的关键期,也是天津市发展的历史性窗口期。在此背景下,为推进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全面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本规划是指导“十三五”时期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二五”回顾
“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总体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促进全市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一)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2015年与2013年相比,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累计下降27.1%,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24.4%,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增加75天,重污染天数减少23天,6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均显著下降。2015年,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断面占20%,“十二五”期间,海河、独流减河、蓟运河、子牙新河等河流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林木绿化率提高到23.7%,森林蓄积量达到374.03万立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提高到10.1平方米和36.4%。
(二)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
1.污染治理明显加强。
全力推进清新空气行动。狠抓“五控措施、四种手段、三无管理”,全市改燃并网燃煤锅炉338座634台,116万吨散煤实现清洁化替代,21套煤电机组排放达到燃气排放标准,逐一治理1.8万块、131平方公里裸露地面,29万辆黄标车全部淘汰,基本杜绝秸秆焚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7%。
全面深化水污染防治。实现南水北调中线水入津,开展于桥水库周边及上游污染治理工程,城乡供水保证率进一步提高。实施清水河道行动方案,完成1111家工业直排企业、92个工业渗坑和71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任务,修建截污管道720千米,治理排污口门1838座。新扩建污水处理厂67座,配套管网1303千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79.746万吨/日,全市污水处理总规模达到330.47万吨/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91.5%。实行“河长制”。启动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超额完成总量减排任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较2010年分别下降21.9%、27.5%、12.3%、14.4%,分别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2.4倍、1.8倍、1.4倍和1.4倍,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累计完成情况连续两年位列全国第四。
全面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力度。实施17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解决44个村庄、12.5万人突出生活污染问题。创建3438个清洁村庄,创建1个国家级生态区、10个国家级生态镇、9个市级生态镇,建成461个美丽村庄、20个美丽小城镇,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2.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明显加强。
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全市25%国土面积纳入永久性保护范围,颁布《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219.79平方公里海域和18公里岸线划为海洋生态红线区。
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等国家重点工程,大力推进绿化美化行动,建设西青、东丽、津南和滨海新区官港等郊野公园。“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完成营造林面积155.4万亩。
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沙治沙、矿山治理、清洁小流域建设等工程。建设武清永定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开展静海、滨海新区等平原区水土流失治理试点,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平方公里。通过多年对全市沙化土地采取造林和耕种等治理措施,沙化土地得到了有效治理。
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全市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举办“爱鸟周”宣传活动,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活动。
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完成全市195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初步构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及开发利用场地排查并建立场地清单,开展污染场地再利用环境风险评估。
加大风险防范力度。成立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进环境风险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实现全市182家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10家风险源企业厂区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开展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活动,推动700余家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理,安全收贮闲置放射源171枚。全面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废水、废气中五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未超过2007年水平,完成历史遗留同生化工厂40万吨铬渣无害化治理,经环保部审核和评定,天津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为优秀等次。科学妥善应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全面开展环境监测、严格做好污染防控、科学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杜绝了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有力保障了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3.生态环境保护改革明显推进。
用严格的法规标准保护生态环境。颁布实施《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47个相关配套文件、《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等,启动《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制度修订工作,颁布实施《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等12个地方标准。
用高效的经济政策激励减污治污。积极推进排污收费改革,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和一般性粉尘及污水中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并实施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电力、钢铁等重点排污行业企业污染物减排效果显著。
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撑管理转型。建成大气、地表水、声环境监测网络。全市工业燃煤量占比95%、排水量占比90%以上的工业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实现实时监控。率先在271个乡镇街、工业园区和重点区域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对全市近400个建筑工地和各类堆场扬尘实施视频监控全覆盖。完成并发布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结果。完成石化生产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创建全国首家节能环保综合服务平台。
用严厉的行政手段落实环保责任。制定《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管理无死角、监察无盲区、监测无空白。制定《关于推进京津冀联防联控治理污染的实施意见》,全面推动京津冀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4.环境执法明显加强。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颁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7号),制定《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展三轮全市污染防治大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牢牢压实治污的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铁心保护、铁面问责、铁腕治污,严格执行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移送司法等强制措施,2015年立案1472起,罚款8613万元,分别是2013年的8.5倍、2014年的5倍。
5.生态环保基础能力明显提升。
环保队伍不断壮大,会同市编办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力量的意见》,市级监察机构人员编制由63名增加至80名。配备873名大气污染防治专职网格监督员,在3个区县建立乡镇环保派出机构21个。环保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宣传、科研等基础力量全面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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