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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省、市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4-19 1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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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省、市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根据《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和《2016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常财工贸〔2016〕64号)的精神,省、市两级财政将对2016年在本市范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省、市两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部门认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并能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服务运营商(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补贴资金的支持)。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

  2、申报项目经省、市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3、在2016年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营,并设置企业级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实施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在市级监控运营平台建成后,实时监控数据无偿接入市级平台。

  4、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5、充电设施建设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并有能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要、经过培训、有资质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

  6、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并根据新的国家、行业和地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7、需对外开放经营,充电交易需支持移动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等。

  8、由充电设施运营商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照《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苏新汽〔2015〕11号)规定的条件,通过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的专家项目竣工验收。

  三、补贴标准

  按照《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和《2016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常财工贸〔2016〕64号)的规定。

  四、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苏财工贸〔2016〕13号,附件2-2)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苏财工贸〔2016〕13号,附件3-2);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6)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7)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常财工贸〔2016〕64号,附4);

  2.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常财工贸〔2016〕64号,附5);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6、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审计事项应涵盖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及附件1和附件2中的相关内容)。

  7、安装企业的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8、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9、其他情况说明(对充电设施建设总体情况和“申报条件”第3、4、5、6、7条相关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将数据无偿接入市级监控平台加以说明)。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1、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申报。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省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联合上报省财政厅清算;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联合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

  4、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5、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经信委产业政策处:欧阳军,85681270;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韩新平,85681838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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