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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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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30 09: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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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203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内发改能源字[2017]203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目前,我区可再生能源已形成以风电为主、光伏发电为辅、水电和生物质发电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但受近年来用电负荷增长趋缓,电源装机规模较大的影响,全区弃风限电情况逐渐加剧,风电平均利用时数逐年降低,2013年至2016年分别为2114、1991、1865和1830小时,已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利用时数,风电运行效益下滑。光伏发电也已出现局部弃光限发问题。按照国家近期出台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效扩大本地消纳能力,注重提高消纳质量

截止目前,我区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尚未并网的新能源容量还有约800万千瓦,已基本达到国家“十三五”规划给我区的自用规模,没有消纳空间。请各盟市发改委制定切实可行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方案,提高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能力,推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参与供暖等电能替代工程,下大力气增加本地区风电和光伏的上网电量和运行小时数,优先保障现有已建风电利用水平,统筹好增量和存量的关系,控制新增可再生能源规模,避免盲目新上项目,加剧限电。

二、积极推进电力通道配置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十三五”期间,抓住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契机,我区重点推动电力通道外送可再生能源基地的开发建设,国家要求电力通道均要配置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请相关盟市发改委按照国家能源局最终批复的可再生能源配置比例,开展好可再生能源规划、布局等工作。

三、合理有序的推进光伏基地建设

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建设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国家已批复了包头和乌海光伏沉陷区基地,采取评优分配指标。请各盟市发改委在规划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时,一定要做好建设成本和先进技术以及本地消纳的统筹方案,因地制宜、合理有序推进光伏“领跑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防止企业恶性竞争,避免盲目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加强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有关管理要求,请各盟市发改委进一步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实行热电联产,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盟市发改委核准,并要求各盟市发改委(能源局)会同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后期运营监管,严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五、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

在组织开展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时,各盟市发改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严禁变相收取资源费、扶贫费等费用,不得增加开发企业的经济负担。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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