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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善县关于加强居民家庭光伏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3-30 06: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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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善县关于加强居民家庭光伏建设管理的通知善发改〔2017〕69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根据省、市文件精神,2016年10月1日,我县印发了《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善发改〔2017〕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2016年10月1日,我县印发了《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6〕132号,对居民家庭光伏建设作出了鼓励政策和资金补助方面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建设管理和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居民家庭光伏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十三五”期间我县居民家庭光伏建设要根据《嘉善县村庄布点总体规划》“1+X”布点模式进行有序建设,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县总体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要有序推进居民家庭光伏建设,优先在已建成的城镇新社区和农村新社区开展集中式开发建设,集聚区开发数量应达到相应规模,不鼓励在集中布点之外的分散自然村落进行开发。同时,为确保电网安全,集中式居民家庭光伏应在供电公司项目前期咨询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开展居民家庭光伏建设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符合有关要求。各镇(街道)可自行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在本镇(街道)区域内实施居民家庭光伏集中开发建设(建议每个镇、街道控制在3-5家)。光伏企业凭与镇(街道)签订的意向书,向发改部门申请备案,并向供电部门申请并网登记。后续安装补贴按备案情况进行拨付,未经备案的企业建设家庭屋顶光伏工程不享受县级财政补贴政策。

四、以市场化推进为主,通过全款出资、商业贷款、出让屋顶、合同管理等建设模式,推动镇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新农村建房等既有建筑屋顶建设家庭光伏发电系统

五、居民家庭光伏电站建设应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则,保证建筑美观。积极引导业主优化屋顶布局,既要有利于光伏组件安装,又要在形状、色彩等方面同建筑风格协调统一。鼓励光伏产品生产商开发符合家庭屋顶特色的光伏产品。

六、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居民家庭光伏建设按新规定执行,具体以供电部门项目登记时间为准。

附件

1、居民家庭光伏代建企业准入及备案要求

为加强居民家庭光伏建设企业管理,保障居民家庭光伏安装质量及后期维保,现针对嘉善县范围内开展居民家庭光伏建设业务的企业,采取备案管理,具体方案如下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服务及代理商注册资金500万以上,企业需注册在嘉兴市范围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商提供授权书原件)

2、光伏建设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有售后服务网点并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租房合同)

3、光伏建设企业提供企业10人以上的社保证明,分公司按总公司为准。

4、光伏建设企业提供2人以上电工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具备企业社保证明)

5、光伏建设企业提供5人以上《太阳能利用工》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光伏建设企业提供的太阳能组件必须为A级品且多晶不低于260瓦/块,单晶不低于275瓦/块,并且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有限质保的生产企业质保证明原件)

7、光伏建设企业提供的并网逆变器必须是通过CQC国家光伏领跑者认证的产品,并且提供10年的质保承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厂家10年质保证明原件)

8、光伏建设企业提供的配电箱必须为成套配电箱,表箱材质要求使用不锈钢材质。箱内必须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浪涌保护器、自复式过欠压保护器五大件,必须提供成套箱子的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9、直流电缆采用光伏专用型,保障25年的抗紫外线老化。(提供生产企业25年质保证明原件)

10、光伏建设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且能向用户开具发票。(协议或合同内容需要包括光伏组件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有限质保;并网逆变器不低于10年的质保约定;不低于5年的一切意外险承保、因电站引起的房屋渗漏维修义务;运行维护约定,光伏安装公司需确保所安装点能确保电站运行期间的承重结构符合电站运行期间的负载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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