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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2016年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2017-03-20 1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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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2016年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3月17日,湖北省环保厅召开环境执法工作会,会上公布了2016年湖北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

3月17日,湖北省环保厅召开环境执法工作会,会上公布了2016年湖北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7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组成调查专班对楚源集团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将热电联产项目所产生的冷却水对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进行稀释混合后,向外界水环境排放;二是2013年至2015年期间将部分废水未经过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至外界水环境。

查处情况:

2016年6月6日,荆州市环保局对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罚〔2016〕10号、荆环罚〔2016〕11号),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共计罚款573.516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7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组成的调查专班对楚源集团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私自铺设排水管道,擅自将六车间未经处理的磺化对位酯和盐析小品种生产废水通过该管道绕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后,接入企业向长江排污的管网内直接排放至外界水环境。2016年3月11日,现场采样分析结果表明,该公司私设暗管内残留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070mg/L、氨氮196mg/L、pH值1.42、色度2000倍(稀释倍数)、苯胺类化合物104mg/L、挥发酚为4.5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限值的59.7倍、12.06倍,pH值6-9、39倍、103倍和8.14倍。

查处情况:

2016年6月6日,荆州市环保局对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罚〔2016〕8号、荆环罚〔2016〕9号),对超标排污及私设暗管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共计罚款2196.006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阳新富池建筑工程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21日上午,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联合省委宣传部相关部门对阳新远大富池医药化工园进行暗访,发现该园区污水管网建设施工工地有硫磺渣渗滤液直排长江。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外排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超标。

查处情况:

接到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通报后,黄石市环保局、黄石市公安局环保警察支队、阳新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联合调查。经查,阳新富池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曹某某在指挥富池医药化工园污水管网建设施工过程中,明知抽取的硫磺渣渗滤液应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但为图施工方便,于2016年3月21日指使他人将存放硫磺渣渗滤液的池子挖开了一个口子,导致硫磺渣渗滤液直排长江。该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在对该公司施以3万元罚款的基础上,2016年5月,阳新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案移送阳新县公安局。阳新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7日对曹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阳新县富池镇纪委对负有责任的两名行政人员张某某、冯某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案例四: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29日凌晨,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秭归县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污水生化处理设施闲置,好氧池曝气机未运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利用茅坪河老门房处排污口往茅坪河外排废水(COD为389mg/L,悬浮物为1200mg/L);20t/h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闲置等。

查处情况:

2016年5月26日,秭归县环保局依法对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秭归县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秭环停产字〔2016〕2号),责令立即停产整治。2016年6月5日,秭归县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秭环罚字〔2016〕7号),对该公司处罚款54.3796万元。2016年6月1日,秭归县公安局分别对该公司安全环保部总监王某、生产服务中心主任郑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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