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环保组织获准缓交第二起“常州毒地”诉讼费
环保组织获准缓交第二起“常州毒地”诉讼费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出通知,准予第二起“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中的原告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北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出通知,准予第二起“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中的原告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缓交共10000元的案件受理费。
2月16日上午,从中国绿发会了解到上述信息。
缓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中国绿发会法律部主任王文勇称,他们于昨天收到了法院的相关通知书,通知称“因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准予缓交案件诉讼受理费10000元,缓交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王文勇认为,这是法院依法办事的表现,但他指出,法院并没有对“免交“的申请作出回应,“我们当然希望免交了”。
王文勇提供了此前中国绿发会递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缓交(免交)申请书》,申请书的请求是“缓交或免交诉讼费”。
针对此事,澎湃新闻在2月16日下午三时许多次致电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电话未有人接听。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曾于2016年12月份对直接造成“常州毒地”事件的两家土地修复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认为两家公司在对常州市常隆地块开展修复的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二次损害。
这是第二起“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
另一起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起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诉讼于2017年1月25日一审宣判,原告中国绿发会、自然之友败诉,被判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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