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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件天价诉讼费惹争议

来源:
时间:2017-02-16 10: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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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件天价诉讼费惹争议 近日,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两家社会组织提起,被媒体称为常州“

近日,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两家社会组织提起,被媒体称为常州“毒地”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诉讼费用,而引起社会各界热议。

目前,自然之友方面已于2月7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上诉材料;中国绿发会方面也将在规定15天上诉期内递交上诉材料。

“天价”诉讼费如何产生,这一纸判决会将环境公益诉讼引向何方,本案又将如何收场,《公益时报》为您带来追踪报道。

原告代理律师详解

3.7亿元标的由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公益时报》记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标的物的分段交纳比例进行推算,诉讼费用为189.18万元,那么该案件标的价值为3亿元以上。经原告证实,实际为3.7亿元。

据一审原告代理律师赵光介绍一审中,原告总共提出三点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消除其污染物对原厂址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数额以损害鉴定评估或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定的金额为准)。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判令三被告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其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污染检测检验费、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编制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请求“一”中,对于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未明示,主张具体数额以损害鉴定评估或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定的金额为准。

赵光向《公益时报》记者回忆了庭审中的一些细节,原告方在诉状中并未主张常州“毒地”的修复费用为多少,被告代理律师提出了一个称经过计算后的评估修复费用,数额为3.7亿。

“主审法官询问我们是否同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该标准作为“毒地”的修复费用,我们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但事后法官判我们败诉,就将3.7亿元这一数额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计算出了案件诉讼费用,这令我们有些始料未及。”赵光表示。

赵光的这种说法,在2月7日《法制日报》刊发的报道《常州法院回应“天价诉讼费”》中得到证实。该报道称,“记者从常州法院了解到,自然之友以及绿发会在案件起诉时并未明确诉讼标的,直至2016年12月21日案件开庭审理时,两原告才明确提出,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3.7亿元。”

关于判罚适用条例的争议

社会组织需承担的天价诉讼费用,源于败诉。对于一审败诉,部分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

一审判决书认为,《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第八项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土地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常州市政府实施的环境应急处置与修复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也符合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定。在常州市政府正在实施环境修复的过程中,三被告无可能取代政府实施环境修复行为。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环发<2008>48号文件为规范性文件,且早已被环保部门明令废止,本案中仍用作判罚依据,实有不妥。

《公益时报》记者查询后发现,2016年7月13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简称《废除决定》),在该《废除决定》的第二部分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中,第36条明确对《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规范性文件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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