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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绿色电力发展财税政策体系比较研究

来源:
时间:2017-02-07 1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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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绿色电力发展财税政策体系比较研究:清洁电力能源对于能源体系、经济和环境无疑具有正面作用,但绿色电力产业尚处于幼稚产业阶段,前期投入较大且具有高成本性,其现阶段的发展需要政府的

:清洁电力能源对于能源体系、经济和环境无疑具有正面作用,但绿色电力产业尚处于幼稚产业阶段,前期投入较大且具有高成本性,其现阶段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本文着眼于绿色电力产业的财税支持政策体系,通过梳理国内外电力行业的财税体制现状,特别是国内外绿电的财税支持政策措施,对比分析税收、研发和投资补助、生产及上网补贴、基金等政策工具,进而结合绿色电力产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我国财税政策支持体系的建议。

一、我国电力行业发展概况

为保障经济发展需要,我国电力建设迅猛发展,2000年以来年均增速达到10.2%,2013年电力装机容量为12.5亿千瓦,已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发电装机容量大国。在电力结构中,火电虽占据主导地位,但电力清洁化趋势明显,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比重稳步提升至2013年的31.6%。得益于积极发展水电的政策导向,水电装机容量提升较快,2006年以来年增速保持在10%以上,2013年达到2.8亿千瓦。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太阳能发电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太阳能发电发展,2013年新增装机1130万千瓦,同比增长953.2%,总装机规模较2011年增长了近7倍;

风电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13年全年并网风电新增1406万千瓦,同比增长24.5%。从发电情况来看,火力发电量虽仍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比出现了下降,非化石能源发电呈现同比增长态势,其中水电同比增长4.7%,风电同比增长14.0%,太阳能更是增长143.0%。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装机与发电的快速增长是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下的结果。

由于我国“富煤、贫油、少气”资源禀赋状况,使得在环境规制愈发严厉的情况下,我国以煤为主的电源结构面临转型压力。同时,在能源清洁化成为发展趋势的影响下,电力产业清洁化发展亟需政策支持。“十二五”规划强调指出,我国未来能源发展的目标是要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十三五”能源规划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发展方针,落实“节能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创新驱动”四大战略,进而实现“安全、清洁、高效、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建立。财税政策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和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调控手段,新能源和可再生电力能源(以下简称“绿电”)工业的发展自然与其密不可分。

二、电力行业基本财税体系的国际比较

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比较成熟,从OECD国家的情况来看,1965年以来,税制结构无明显变化,以直接税为主,其中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据了近60%,而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间接税(即一般消费税、特定消费税和其他税)只有30%多(IEA,2014)。这一成熟的税制结构也较好地体现在微观企业层面,以法国电力公司为例,从其缴纳的主要税种来看,主要为所得税、工薪税和能源税,合计占营业收入的4%-5%之间,基本体现了OECD国家的税制结构特点,而能源行业的独特性体现在能源税的征收上。与此同时,企业整体税负水平偏低,基本处于6%-7%之间,有利于经济效率。从各国缴纳具体税种的对象来看,其针对的行业或对象更为具体,对应的优惠举措也更为明确。电力商品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为消费税和增值税,并根据工业和居民电价的属性承担不同的税率,工业用户承担的税费明显较低。为促进节能低碳环保以及电力的清洁化,不同国家已经征收了包括环境税、硫税、绿色电价税、生态税,以及针对高电耗行业的消费税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从我国情况来看,企业是主要的纳税主体,税种结构以流转税为主,应征对象承担的税种结构也是以流转税为主,具体而言,影响电力行业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及根据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基金和其他地方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由于电力行业不同电源结构存在着生产、运营和技术的差异性,其承担的税种虽有一致性,但包括税负在内的差异性也比较明显。鉴于水电在我国可再生电力来源中的主要地位以及未来水电发展的趋势,以下以火电和水电为例分类进行对比分析。

水电建设周期长、牵涉面广、环节多,在建设及运行过程各环节的许多项目都要缴纳各种税费。从经营期的税负情况来看,我国虽然对水电基于不同规模的分类,并依此来缴纳增值税,其中,小型水电为2014年统一为3%,大中型水电增值税为17%,然而,相比于火电可以发生对进项采购的原料进行抵扣,使其税负大幅下降,水电则因无法抵扣或营改增范围并没有涉及到水电消费的上游服务环节,使得其税负比例较高已是不争事实。杨卫和吴红宇(2012)指出,实际水电增值税税负负担率接近17%,比火电高7-11个百分点。同时,水电项目由于无进项税额可供抵扣,将会带动寄生在增值税上的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大幅增加,使其整体税负水平提高。据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以三峡水电集团为例,其2011年经营税负为26.6%;2012年为27.6%,2013年为26.2%,年均近25%以上的税负水平充分表明了当前我国水电企业总体税负较重的现实。

三、支持绿电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税收政策激励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非化石能源资源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绿色电力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工具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如表1所示)。大部分国家采取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我国亦实行了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种激励政策。不同国家在税收优惠的类型和力度上相差较大。以欧盟国家为例,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惠税种多达7项之多,几乎涵盖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全部税种,可见支持力度之大。同时,从税收的调节功能来看,由于国外基本清理了收费项目和相关的交叉补贴问题,使得电力的商品属性更为明显,从需求侧通过适当的税收调节,如消费税减免,间接推动电力的清洁化发展更为凸显。

从直接税优惠政策来看,公司所得税为使用最为广泛的优惠形式。公司所得税的优惠主要表现在为发电厂的投资建设成本提供所得税形式的税收抵扣或减免政策,如在比利时和希腊,对企业投资“绿电”生产而发生的费用进行(所得税)免税。美国《国家能源政策法》规定从2005年开始,居民个人和企业法人在住宅或商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装置所取得的收益享受投资税减免政策,减免额度等于设备安装成本的30%。我国的直接税优惠的相关规定新能源发电项目按25%的统一所得税税率,并从取得收入年份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12.5%的所得税率征收,第六年以后按25%(2008年新的《所得税法》)。然而,根据新能源企业自身的赢利发展特点,经营初期难有盈利,我国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3年所得税免税期的优惠待遇(潘文轩和吴佳强,2012)。此外,不少国家还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优惠,例如法国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投资成本的50%从个人所得税中抵扣,意大利规定对于安装家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或供暖系统的纳税者以低于0.4%的税率征收财产税。

从间接税优惠政策来看,消费税实施的力度比较大,欧盟中有6个国家把免征消费税作为鼓励绿色电力能源使用的激励政策,美国和日本亦实行了消费税优惠。美国早在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中就对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实施减免,《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中提高了生物能源的消费税减免标准(每加仑0.5美元到1美元),并将消费税减免的范围扩大到生物柴油领域。实行增值税优惠的国家并不多,欧盟规定增值税的抵扣不得扭曲市场,目前意大利的抵扣税率为10%,是对风能和太阳能发电以及“绿电”配电网投资相关的服务和销售进行抵扣。在我国,增值税优惠是一种主要激励政策,相关规定较为具体,不同来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增值税优惠有对应的法规可依(财税[2008]38号,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3]66号等),对销售利用风力、太阳能、生物质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水电生产按照企业规模大小享受增值税优惠,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电企业实行3%的税率,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大型水力发电站分时期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和12%的即征即退政策;核电以15年为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从75%的比例分三个5年逐级递减,15年后不再执行。还有一些国家通过气候变化税、生态税、能源税抵免等方式鼓励绿色电力的发展,例如英国和荷兰。英国税法规定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免征气候变化税,而常规能源电厂的税率为5.04欧元/兆瓦时。2003年以前,荷兰对可再生电力能源免征能源税,之后改成了实行税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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