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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并非给企业增负,而是减负

来源:
时间:2017-02-03 1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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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并非给企业增负,而是减负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2015年3月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后制定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显示了政府希望更多运用对接市场机制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让高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2015年3月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后制定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显示了政府希望更多运用对接市场机制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让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死亡”的同时,让清洁生产企业得到重生。这就是积极推进环境税改革的关键所在。

酝酿和讨论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终于正式出台了,作为我国第18个税收种类,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

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认为,《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2015年3月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后制定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显示了政府希望更多运用对接市场机制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

“环境税应成为真正的‘死亡税率’。”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强调,让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死亡”的同时,让清洁生产企业得到重生。“这就是积极推进环境税改革的关键所在。事实上,环境税改革并非要给企业‘增负’,而是在帮助企业‘减负’”。

然而,专家认为,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尚需破解实际操作中的几个难题。

税负平移能否堵住排污费“漏洞”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税。

贾康说,环境税是将环境污染排放外部性损害“内部化”的一种重要工具,该法律的出台,极大提高了环境税费的法律地位,比原来以行政规章支撑的排污费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级。环境税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原则,由税务部门而不只是环保部门征收,也将加大征收力度,提高环境税收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按照机制设计意图向排放企业释放减排信号,促进绿色发展。

然而,贾康认为,环境税设计尚偏保守,其明确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包括依据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税率标准。“总体‘平移’了原排污费的负担,改革力度显得不足。”他说,在我国环境污染带来的威胁和制约日益凸显的情况下,需要环境税更好发挥促进减排降污作用,这就要求今后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从税率水平、覆盖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环境税。

“税负平移原则的核心在于,环境税征收规模在初期将维持平稳过渡,不会出现激增情况,不会给企业增加更多负担,这是中央的设想和出发点。”李志青说,由于先前在排污费征收中存在诸多“遗漏”之处,“费改税”后有可能由于征收严格而出现实际税额剧增情况。

税率水平能否真正反映环境损失和减排成本

“中国企业的负担较重似乎是不争的事实,但非常有趣的是,中国企业承担这么多的种种‘负担’,却偏偏没有承担他们最应该负担的一种成本,那就是‘环境成本’。”李志青说。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排污费的征收额为173亿元。李志青说这个数字与主要税种规模相比简直“就连一个零头都不到”。相反,由于企业排污所带来的直接环境损失每年少则以千亿元来计,间接环境损失和各种减排成本则多达数万亿元。

贾康也表示,原排污费被“诟病”行之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征收标准偏低,甚至远低于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结果排放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利于设立排污费形成经济激励促进企业减排的初衷。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如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危险废物为1000元/吨;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至11200元缴纳。

李志青说,最终环境税不会给企业增负,而是帮助企业“减负”。要理解这一点,就要理解环境税本质,它是一种污染的“从量税”。也就是污染排放越多,缴纳税额就越高。

从企业角度看,缴纳税额越高,意味着污染排放成本越高。“生产效率低、污染排放多的企业将缴纳更多环境税;但生产效率高、污染排放少的企业可从中获得好处。”李志青说,环境税实则是在对不同企业进行“甄别”,甚至是“分化”。“最终,环境税负差异造成价格差别或生产规模差异,好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了,坏企业被挤出市场。”

“可以说,环境税真正称得上是一种典型的‘死亡税率’,它对社会经济的绿色发展而言是有益而无害的。”李志青说。不过,他建议,环保税的税率设置应在现行排污收费基础上适当提高,以促进重污染企业转型,税率应该实行差别化,让环保税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贾康则认为,从税法的设计角度看,《环境保护税法》是依据现行地方最高排污费标准,制定了环境税的税额“上限”,并没有给地方政府依照自身减排的需求和意愿、设定更高税率的空间。这不利于环境税在一些地方发挥更大的促进减排作用,今后应考虑在该法的“动态优化”中加入地方“权变”空间,替代或置换原区域性的税外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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