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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与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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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2-03 08: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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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与监管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村级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村级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并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根据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以及我市相关政策要求,现将制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运维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产使用,长期稳定运行,尽早发挥光伏扶贫电站效益,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发改局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部门。县扶贫开发办、农牧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县直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成立由县发改局、扶贫开发办、农牧局、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环保局和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联合工作组,负责项目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和依据

第四条 凡列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具备验收条件都要组织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备案、施工、设备采购等文件,现行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及有关项目修改、调整、变更文件等。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

第六条 村级扶贫电站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工程需要;电站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合格,达到设计要求。

第七条 村级扶贫电站按照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能够正常使用,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 根据电站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性进行全部项目的验收。

第九条 初步验收。建设规模建大、较复杂的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对项目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和投资使用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根据初步验收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 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的技术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由项目法人分类立卷,统一保管,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县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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