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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再提速 环保税法有望年底落地

来源:
时间:2016-12-25 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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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再提速 环保税法有望年底落地 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环保税法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档税收减免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和水污染

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环保税法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档税收减免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那么,污染者交纳了环境保护税,就等于买了合法的排污权吗?

环境保护税真的要来了。

2016年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环保税法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档税收减免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

同年8月29日,环保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税负平移”的立法原则,环保税实际上是从2003年开始征收的排污费“平移”而来,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关于环保税具体数额,草案一审稿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分别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则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草案一审稿还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上述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大气等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

事实上,近30年来政府主要以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督促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但在发展驱动下,地方排污费“应征未征”的现象普遍存在,收费存在执法刚性不强、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这使得“费”改“税”变得迫切。2015年6月,环保税法草案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指出,从理论上说,排污费和环保税只是名称不同,但作用机理相同;不过从实际操作看,环保税的征收力度可能会比排污费更大,这将有利于遏制企业污染排放。作为此轮财税改革重头戏之一的环保税,立法进程明显加快。

目前的环保税法草案,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建立了一整套基本可行的制度设计。此次环保税设计上充分体现了“企业多排放多付税,少排少付税”的原则。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环保税,同时对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给予优惠政策。

与此前相较,此次环保税法草案主要针对两个问题作出了修改: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草案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过去我们习惯了环保领域的‘大棒’类惩罚措施,现在修改的这一条属于我们少有的‘胡萝卜’类激励政策,值得鼓励。”骆建华指出。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草案第2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但是,排污企业足额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后,是否意味着其对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可以免责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认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一些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就会产生一种错觉——纳税人已经向国家交纳环境保护税了,企业的污染就应该由国家拿钱来治理,自己就不去积极治理污染。增加交税不能免责的条款就是要告知纳税人,交纳环境保护税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排污者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必须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环境保护税。根据排污者承担的原则,交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是买了合法的排污权,交纳环境保护税还必须履行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义务。纳税人交纳环境保护税,并不能免除应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强调,缴纳环保税是排污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应因纳税而免除其他污染者根据负担原则所规定的污染治理、改善环境和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义务,甚至是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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