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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印发

来源:
时间:2016-12-08 15: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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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印发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的应急预案降低了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条件,提高了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对京津冀大气污染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的应急预案降低了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条件,提高了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对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进行了强化。

预警条件有所降低,预警信息提前2天发布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明确,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时,发布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

“调整后的预警条件比原来有所降低,如原来预测连续2日200

机动车限行20%时,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

机动车限行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对限行进行了统一。

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后,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市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除执行II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的机动车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王晓利说,以前机动车限行20%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轮换限行方式,尾号为1和6、2和7的车辆限行概率较高。为回应公众意见,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既增强了机动车限行的公平性,又实现了京津冀城市机动车限行一体化。

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停课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将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纳入到公众防护措施中,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后,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后,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工业企业减排比例提高

工业企业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源头。为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减排力度,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工业企业最低15%的减排比例提高为最低减排20%;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的最低减排比例不变,为30%;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最低减排比例由原来的30%以上提高到40%。

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增加了激励措施。

我省明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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