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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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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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22 21: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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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试行)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试行)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项目节能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试行)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项目节能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相比较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困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候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1、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在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边界。
2、确定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io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能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o表示。
3、确定节能环节技术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Pio。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4、计算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耗能Nio。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5、确定节能技术改造生第I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il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l表示。
6、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7、计算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l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Ei
8.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为剔除又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i
三、个计算项目节能量
1、估算能耗泄漏E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2、计算项目节能量△E
按以下公式计划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附件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
沪经节(2008)560号
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8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会 员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奖励。
第四条(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其中,重点支持项目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他项目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的实际节能量,可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方案。
5、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助奖励方案,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奖资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
第七条(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第八条(管理监督)
1、市经委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项目节能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相比较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困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候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1、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在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边界。
2、确定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io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能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o表示。
3、确定节能环节技术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Pio。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4、计算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耗能Nio。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5、确定节能技术改造生第I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il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l表示。
6、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7、计算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l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Ei
8.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为剔除又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i
三、个计算项目节能量
1、估算能耗泄漏E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2、计算项目节能量△E
按以下公式计划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附件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
沪经节(2008)560号
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8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会 员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奖励。
第四条(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其中,重点支持项目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诊断费用,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其他项目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的实际节能量,可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方案。
5、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助奖励方案,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奖资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
第七条(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第八条(管理监督)
1、市经委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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