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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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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18 1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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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市发展改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2016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发展。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风电

  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已享受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奖励。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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