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从舆情分析土壤污染社会共治的途径
从舆情分析土壤污染社会共治的途径 有关分析认为,城市工业污染地块的修复资金,未来可能更加依赖房地产开发模式来消化。而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以下简称
有关分析认为,城市工业污染地块的修复资金,未来可能更加依赖房地产开发模式来消化。而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以下简称常外事件)发生后,愈发引起人们担忧,房地产开发这种“人居埋单”模式,可能会埋下除毒不尽、二次污染的风险。
在土壤修复的重点地区中,雨水充沛、地下水系发达而又人口密集的长三角,工业污染地块修复与人居环境安全的矛盾更为突出。长三角是我国制造业重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人群大量向城市聚集,房价不断攀升,住房刚需需要有效满足。长三角也是最早接受海外工业转移的地区,工业化在创造出城市经济的同时,也产生了散落在城市中的大量工业污染地块。长三角的水土污染交互作用,也在不断聚集污染扩散的风险。“十三五”长三角城市群建设规划已经启动,城市工业污染地块的修复开发,需求也将更加殷切。
在“土十条”的目标和框架下,城市工业污染地块的治理面临两个压力:一方面要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给;另一方面要控制土壤污染与地下水系的“交叉感染”。这两种压力都可以转化成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合作开发的动力,因为工业污染地块大多处在市区和老城区黄金地段,是城市中最后一批价值洼地。问题是,怎样才能实现土壤修复后“安全利用”?
有关研究结果认为,2016-2017年,是工业污染地块修复隐患与人居环境安全这对矛盾的爆发期。妥善处理这对矛盾,地方政府责无旁贷,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人民网RRM实验室综合舆论建言和舆情风险调研结果,以土壤污染社会共治为目标,从供给侧改革的角度,给城市相关部门决策者提出三条建议——
一、信息供给:土壤污染社会共治,让公众知情是前提
“土十条”要求地方政府公开信息,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然而,关于土壤污染的信息公开,现实情况怎样呢?
信息提供方失语。污染问题让有的地方政府和辖地媒体有些神经过敏,轻易不敢碰。如此一来,互联网上与污染相关的信息流动,主渠道往往三缄其口,各种疑问、猜测和不实信息在主渠道外涌动。越是这样,污染问题就越容易被放大。
信息需求方失聪。那些用来居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哪些建于工业污染地块之上?污染程度如何?对人体健康影响怎样?修复得如何?公众很难知情。相关网站上找不到足够的信息,开发商也不会明确提示。买房者是否能够及时被提示、被告知?是否能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许多人居住多年之后,才发现动用几代人积蓄外加贷款所买的房子,竟建在未能安全修复的污染地块之上。没有政府主导的信息供给和公开,普通购房人又如何能避得开这样的遭遇?
“常外事件”对普通市民的意义,在于让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土壤污染危害,以肉眼可见的方式进入公众的视线,并沉淀在人们的记忆和常识库中。
“常外事件”对信息供给者的意义,在于人居环境安全风险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浮出水面,凸显客观、科学、及时的信息供给的重要和迫切。
“常外事件”还给所有人带来一个警示,网络开始出现信息供给角色错位。一如大气污染,互联网自动上位供给雾霾监测信息那样,信息服务机构也在搜寻、整合土壤污染与人居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以便公开分享。
公众有知情的需要,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及时作为,网络上常常就会有人“替政府作为”。一旦信息供给“被作为”,规则制定和结构、范式形成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就会错失话语主导权。此后,只要出现负面事件,无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什么信息,只要与公众业已形成的认知不同,舆论都有可能解读为被动应对、洗白,甚至是罔顾民意,和舆论周旋、博弈。
让我们重新定义“问题曝光”。其一,当问题已经存在,捂住不放就会发酵,问题会长大,性质会变异。小灾小难未能释放而累积、聚合、爆发,最终就可能演变成大事件。相反,让问题及时见光,可以释放小灾小难,从而避免爆发危机。其二,主动公开信息并常规化、制度化,公众不仅会理解、认同、支持政府,还会得益于信息的及时、方便、准确获取,免受网络不实信息和负面情绪的困扰。充足、完整的信息供给,可以减少过度聚焦、放大问题的机会。当信息公开不再背“引爆”、“惹祸”的嫌疑,信息供给就有了积极意义。
(一)着眼民生关切,让公众知情
不可回避的是,对于已经启动修复的项目,媒体、公众关于其二次污染和除毒不尽等问题的质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正面、客观回应,不回避问题,积极主动解决问题,避免猜疑进而引发谣言。
据新华网江苏频道2014年的报道,早在2008年常州市就启动了土壤污染调查及修复,2014年已经完成了两批共75块场地的污染情况摸底调查,应该说,常州市谋求向绿色发展转变,工业污染地块治理抓得早,治理意识也很到位。但由于信息公开不够,市民对土壤污染危害缺乏科学的认知,常外事件一经曝出人们便陷入恐慌,城市形象也贴上了负面标签。
另外,这一事件也再次警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土壤污染对人体的危害隐蔽性强,潜伏期长,“常外事件”实际是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将这种危害显性化的结果。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对类似风险思想准备不足,难免仓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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