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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保障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6-11-08 1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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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保障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青海省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海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53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要求,促进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十三五”期间健康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就我省保障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各地要依据项目建设时序,统筹考虑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计划,及时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漠化土地等“四荒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科学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林地,少占或不占牧草地和林地,禁止占用耕地、水源地和水源涵养林。

对利用“四荒地”和柴达木盆地、海南共和塔拉滩等地区荒漠化草地、林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项目永久性建(构)筑物和硬化土地等确需转为建设用地部分,配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占用除荒漠化草地、林地外的牧草地和林业等农用地的,项目永久性建(构)筑物、光伏(风电)阵列基座和硬化土地等改变原土地形态的用地部分,配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管理,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

二、采取差别化的供地政策

光伏等新能源项目使用“四荒地”和柴达木盆地、海南共和塔拉滩等地区荒漠化草地、林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其中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拍挂的,招拍挂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在用地单位自愿的情况下,可按一定年期进行弹性出让,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弹性出让(租赁)年限不得超过该项目最高生命周期。

三、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等利用建(构)筑物和原有建设用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严格用地管理

各地要依法规范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征地程序,创新工作方法,确保被征(租)地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征(占)土地的,应按项目占地面积、类型、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并缴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一律不得组织用地报批。

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划拨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25年,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1年内申请续期;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要求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标题: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保障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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