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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赛维破产重整“强裁”之伤

来源:
时间:2016-10-29 0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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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赛维破产重整“强裁”之伤  强裁,简而言之,即在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顾重整计划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的反对意见,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国内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赋予破产重

  强裁,简而言之,即在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顾重整计划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的反对意见,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国内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赋予破产重整法院该项自由裁量权。

  近日,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破产重整案件——赛维集团旗下三家子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方案在经历二轮表决后,在出资人、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未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当地法院最终采取强裁方式,批准重整计划方案的通过。

  而早在第一轮表决未通过时,赛维债权人便对法院的强裁有过预判,多位赛维债权人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方案调整的可能微乎其微,就算第二轮表决仍未通过,法院可以采取强裁的方式批准方案。”

  近年来,在去产能、调结构和处置僵尸企业的背景下,国内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破产重整案件随之也在增长。破产重整理应由债务人、债权人、重组方等各个利益方,互相谈判、协商、博弈,最后达成各方利益平衡的重整计划。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强裁制度成为破产管理人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方案的“利器”,从而在多轮谈判中,忽视出资人、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及其反对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佐发认为,目前甚至出现了作为僵尸企业的债务人通过申请重整,强裁债权人,保留资产的趋势。

  实际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是在学习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强裁制度也是在引进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同时“配套”引进的制度。研究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强裁制度的真实图景,通过对照,能够发现及矫正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强裁的误解。

  强裁制度门槛低

  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特定6项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佐发认为,我国破产重整实践中对债权人进行强裁之所以比较普遍和随意,是因为强裁的门槛低,操作起来方便以至于很多人用起来得心应手,屡试不爽。

  王佐发进一步解释,强裁采用清算价值标准评估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公平与合理性。所谓清算价值标准,是指在强裁债权人时,估算假设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能得到的清偿率,以这个清偿率为标准,只要重整计划给债权人提供的清偿率不低于这个清算清偿率,就申请法院对不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人进行强裁,而且法院对此标准也深信不疑,对符合此标准的强裁申请屡屡放行。

  强裁的条件中,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今年备受瞩目的赛维破产重整案例中,重整方案的低清偿率一直是债权人多次投出反对票的主要原因。多家债权人士认为,“赛维资产在第二轮估值后,资产价值大幅下滑,从而导致清偿率极低。”甚至有债权人怀疑“清偿率就是在清算模式下计算,然后简单加几个百分点”,重整过程实际就是“明重整实清算”。

  而赛维破产管理人在法院作为强裁决定后才回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对象资产特征、光伏市场行情、破产重整的特殊性,采用资产基础法,结合整体资产运营价值与资产基础法正常结果之间的差异,对于非流动资产的持续经营涉及的经济性贬值通过现金流量折现法后综合确定,即评估机构最终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现金流量折现法’,而非部分银行债权人提出的‘重置成本法+快速变现折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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