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乌海市光伏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乌海市光伏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及乌海市光伏基地招商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光伏基地项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及乌海市光伏基地招商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光伏基地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上网电价下降,我市制定了《乌海市光伏基地项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前期工作要求投资商与乌海市人民政府签署开发协议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及相关手续,同时尽快开工建设。并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支付评优工作和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费用。
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应满足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生态恢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并按评优文件的技术指标及进度要求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对于未按要求时限备案和未按进度要求(包括整体进度和分项进度)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的,乌海市人民政府经警告无效后,有权进行清退,并不做任何经济赔偿。乌海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可在不干扰施工进展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查,有权要求投资商拆除不满足评优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的设备,由此造成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及对此造成的延误由投资商自行负责。投资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已放弃光伏电站建设的行为1.书面通知乌海市政府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2.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六十(60)天内恢复施工的;3.投资商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光伏电站完工日期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调试,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且不是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乌海市政府违背其开发协议下的责任和行为或不作为所导致;4.未支付相关费用。
三、项目后评价光伏电站建设完成后应通过综合验收,并执行招商时确认的申报电价。光伏电站完成综合验收一年后,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论作为投资商参与后续项目投资的重要评价依据,也作为相关设备制造商、建设参与方参与后续项目的重要评价依据。
四、违规措施对于恶意压低上网电价获得项目开发权,但放弃光伏电站建设的投资商,将被视为失信行为,乌海市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收回指标变更投资商、没收前期所交费用、将投资商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乌海市从事光伏发电行业的开发建设活动。并将建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开发局限制失信投资商,在5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发电行业的开发建设活动,建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司的其他未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
乌海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代章)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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