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平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可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是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50号)、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13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为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2016年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促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努力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平凉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发展。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标准体系项目表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充电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市场主导、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快完善政策环境,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激发市场活力。加强示范推广,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加强领导、协同推动。建立由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相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项目协调,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性,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加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上总体目标及省上“布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单位内部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列不低于10%,新建住宅100%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0,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坚持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布局合理的原则,到2020年,全市推广电动汽车达到6960辆,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不少于4座,分散式城市公共充电桩700个以上(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以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四、主要任务
1.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景点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
2.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3.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市上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4.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优先结合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开展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实施步骤
为切实有效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结合《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根据省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主要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6年,推广电动汽车800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至少1座,充电桩80个以上。
第二阶段,2017—2018年,推广电动汽车2160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至少1座,充电桩220个以上。
第三阶段,2019—2020年,推广电动汽车4000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至少2座,充电桩400个以上。
六、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工业园区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充电设施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在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在本区域内结合全市《实施方案》,制定优惠措施。同时,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工作。
(二)相关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建立部门间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监督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等工作
2.市能源局:负责拟定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统筹协调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3.工信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拟定电动汽车发展规划。
4.市财政局:负责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并提出奖补资金使用意见。负责制定市级财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5.市国土局:负责将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6.市住建局:负责对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办理施工许可证,负责住宅小区按规定建设或改造充电设施,并协调做好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
7.市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做好项目建设布点及选址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8.市交通局:负责拟定本行业电动汽车年度更新计划,并做好落实等工作。
9.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推广运用工作,做好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10.平凉供电公司:负责拟定充电基础设施电网规划,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及接网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工业园区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土地供应、执行标准、财政奖补等相关配套政策,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要分别研究制定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及交通标志等方面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及时协调相关问题,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要通过加快制定财政补贴奖励办法等扶持政策、加强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三)简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各县(区)、各部门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 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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