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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来源:
时间:2016-09-22 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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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青发改能源〔2016〕70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青发改能源〔2016〕703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要求,我委对《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进行了细化,研究制定了《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2016年第一批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内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一、招标方案编制原则

1.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

《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

2总体原则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配置资源,规范发展秩序,提高发展质量。

以上网电价为主要竞争条件,统筹考虑技术水平、投资能力、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企业诚信履约等因素。

二、项目基本条件

1.项目场址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提供项目场址红线坐标,明确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地类、供地方式、价格,并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规模

单个项目规模1~10万千瓦,以省能源局最终批复的规模为准。

3.开发期

18个月(自项目备案之日起至项目所有发电容量并网之日止)。项目在规定的开发期内不能建成并达到并网条件的,取消中标,备案文件同时作废。开发期内遇不可抗力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除外。

4.经营期

按最终电价批复文件规定执行(投标时统一按20年测算)。经营期满项目的处置由项目公司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移交、拆除或续签合同)。

5.上网电价

本项目的投标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项目最终批复电价按中标电价执行。

6.项目公司

本项目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内,应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独立法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应与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方案相一致。

7.项目的变更及转让

本项目在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5年内,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如确需变更,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中有关要求履行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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