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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京举行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京举行2016年9月13日,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循
2016年9月13日,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以及能源基金会(中国)联合主办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与国家能源局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多省市能源主管部门、研究机构以及可再生能源企业代表约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以“依法治能奠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之基”为主题,系统回顾了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法制进程,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和教训,对落实和完善法律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了具体建议。研讨会的召开,对于推动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体系、解决新时期的主要问题、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问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我国资源禀赋劣势日益凸显,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压力不断增大;另一方面,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严峻的环境和生态问题,我国政府在国际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法》被纳入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于2005年2月28日经过第10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孟伟在书面致辞中指出,从实施10年来的实践看,《可再生能源法》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一是奠定了完善政策产业的基础;二是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逐渐完善,推动了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三是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孟伟强调:“下一步,全国人大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使《可再生能源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要按照18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推动包括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在内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建立完善的规则和秩序体系,保证《可再生能源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指出:“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国保障性收入制度,以及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法律的基础,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步入了快车道。”
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科技部高新司、电网公司、全国人大代表、可再生能源企业代表以及参与法案起草和修订的领导专家也分别从法案与产业发展的各个角度做了精彩演讲,系统回顾和总结了法案实施的成就和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计划和建议。在主旨演讲后举行的论坛中,来自行业协会、国际机构、电网公司、开发企业的7位领导与专家,就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展开了研讨,现场人员反映热烈。本次研讨会同时发布了《中美德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概况》研究报告和《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制十年》纪念画册,画册系统记述了可再生能源法立法调研、草案审议、颁布实施和修正的过程以及实施十年的主要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