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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下半年方案公告
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下半年方案公告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为全面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为全面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联合工作小组经研究决定,2016年下半年继续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现将下半年交易方案予以公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量目标
按省政府要求,2016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总量力争达到300亿千瓦时,年初双边交易和集中撮合交易成交用电量282亿千瓦时,本轮拟对剩余量进行交易,力争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目标。
二、关于交易对象
(一)发电企业
符合《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经信规〔2014〕163号)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即全省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均应参与本轮直接交易;拥有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按国家规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跨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本轮交易。
(二)用电企业
1、2016年度已获准入资格而未成交企业;
2、报装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并已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互联网企业(IDC企业)均可参与本轮交易;
3、110kv及以上供电的高铁运营企业。
新获准参与企业,应按《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鄂经信电力〔2015〕178号)文的有关要求补充申报材料,并可与有关发电企业草签双边交易协议。省联合工作小组将对该类企业准入资格和交易合同一并审查确认。
请公告名单中的、尚未注册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于8月20日前,在省电力公司完成注册(各市州供电公司均有联网终端,可就地注册)。
三、关于交易方式及执行时间
本轮交易全部实行双边交易。交易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截止。交易合同执行电量及执行时间待联合工作小组审查确认后另行通知。
四、关于电力直接交易价格
本轮交易输配电价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38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电量抵扣及成交
本轮交易各火力发电企业的基本目标电量计算方法为:(省政府确定目标总量 — 年初已成交用电量)*1.1 / 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装机总量 * 本单位相应装机容量。发电企业中,同一法人单位的各期电量可打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期电量。
火力发电企业按实际成交量的(85±3)%抵扣一般电量;对实际成交量低于基本目标电量的部分,按(5±3)%相应扣减一般电量;对实际成交量高于基本目标电量120%的部分,全额扣减一般电量。具体比例视成交情况另行确定。
用电企业原则上只能与一家发电企业签订双边协议,在双边交易中的成交电量折算至全年,应符合“鄂经信电力〔2015〕178号”中规定的准入门槛电量,不符合要求者不能签订发供用三方合同。
六、关于工作进度安排
请发用双方根据本次公告要求自主完成双边交易,并按双边交易合同范本签订双边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并于8月25日下班前,将双边交易合同报省发改委和华中能源监管局,并送省电力公司安全校核。
省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将根据省电力公司安全校核结果,对拟签的双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尽快批准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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