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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

来源:
时间:2016-07-26 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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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
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

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水电建设管理,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水电建设主要河流划分通知如下:

一、主要河流包括水能资源富集、可开发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的河流、河段(称为水电基地)和重要跨界河流。

(一)水电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河流的干流河段(不含跨界河流)。

长江水系:长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乌江。

黄河水系:黄河干流。

珠江水系:南盘江红水河。

(二)重要跨界河流指重要的跨国界河流和边界河流的干流河段,包括东北地区的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江、图们江、绥芬河,西南地区的红河、澜沧江、怒江、依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以及西北地区的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和阿克苏河。

二、请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发改投资[2014]2377号)等要求,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加强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各流域干流与支流、主要河流与非主要河流的开发,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障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6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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