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6年光伏电站评优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6年光伏电站评优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
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2016年光伏电站项目采取竞争评优的方式配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除下列范围外的普通光伏电站均纳入申报范围。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国家规模指标限制,不纳入申报范围。
2、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的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国家能源局将专项下达建设规模,不纳入申报范围。
3、有倒卖项目行为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资源禀赋、土地利用、接入电网及消纳条件等综合条件好。
2、项目业主具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实力。
3、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已取得国土、林业(或水利等)、电网等相关部门支持意见函。
4、项目单位承诺在项目备案后3月内开工建设,且由本企业投资建设,不倒卖转让项目。
5、单个光伏电站的申报容量不超过50兆瓦。
三、项目评优程序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提交申请和《光伏电站实施方案》(附相关支持性材料),并出具《光伏电站建设投资承诺书》(附件3)。
2、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按照项目的申报范围和条件,对企业报送的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填报《2016年光伏电站备选项目汇总表》(附件1)后上报省能源局。
3、省能源局对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评优项目范围。
4、公布《湖北省2016年光伏电站评优工作方案》,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5、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优工作。
6、评优结果经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
7、省能源局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的2016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按照一定比例和评优结果统筹确定拟纳入规模指标项目并备案。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对有倒卖行为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坚决不予申报。
2、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组织项目所在地企业申报,并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于7月10日前上报省能源局。逾期将不予受理。上报的材料包括: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办)的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2)、5本《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并附相关支持性材料等。
《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参照《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参考文本》编制。相关支持性材料按照《光伏电站评优涉及的内容》(附件2)的要求准备,其中1本相关支持性材料应为原件,合同、出资公司营业执照等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项目申报;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强迫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等作为申报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联系人: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张明兰肖光武
联系方式:027-8723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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