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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全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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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29 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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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全部名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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