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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我国光伏涉外“双反”案例

来源:
时间:2016-06-29 1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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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我国光伏涉外“双反”案例美国、欧盟、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对我国光伏反倾销、反补贴(简称“双反”)调查的背景、过程及裁定结果:1、美国案件:2011年

  美国、欧盟、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对我国光伏反倾销、反补贴(简称“双反”)调查的背景、过程及裁定结果:

  1、美国案件:

  2011年10月18日,德国SolarWorld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出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申请。

  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对产自中国的光伏电池进行“双反”调查。

  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向中国进口的光伏电池征收2.90%~4.73%的反补贴税,并追溯90天征税。无锡尚德反补贴税率为2.90%,天合光能税率为4.73%,其他中国公司反补贴税率为3.61%。

  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初裁决定,税率为31.14%~249.96%。英利、无锡尚德、天合光能将分别被征收31.18%、31.22%、31.14%的反倾销税,未应诉中国光伏企业的税率为249.96%。

  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中国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反补贴终裁,征收14.78%~15.97%的反补贴税和18.32%~249.96%的反倾销税。

  2013年12月31日,美国SolarWorldIndustriesAmericaInc.代表美国内产业正式向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光伏电池进行反倾销和发补贴合并调查。

  2013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再次裁定,初步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存在补贴行为,要求对35.2%的中国产光伏电池征收额外进口关税。

  (美国二次双反)2013年12月31日,美国SolarWorld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大陆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要求对来自中国台湾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4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进行立案

  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倾销调查期内(2013年4月1日—9月30日),我对美出口光伏产品约9.6亿美元,涉案企业近200家。

  2、欧盟案件:

  2012年7月24日,以SolarWorld为首新成立的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ProSun),针对“中国光伏制造商的倾销行为”向欧盟委员会提起诉讼。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组件、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3年5月22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表声明称,机电商会代表中方业界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价格承诺谈判方案,但欧委会直接回绝了方案,也未回应谈判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解释。至此,中欧围绕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价格承诺问题首轮谈判宣告破裂。

  2013年5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访问德国时强调,欧盟拟对华光伏产品和无线通信设备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中国政府表示坚决反对。欧盟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只会向外界发出贸易保护主义的错误信号,给双方企业、产业和就业带来不利影响。我们希望通过对话磋商妥善解决问题,而不是打贸易战。

  2013年7月27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表声明,称已与欧盟委员会就中国输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价格承诺安排。

  2013年8月6日,中欧双方正式开始实行价格承诺工作。欧方将不再从8月6日起启动平均税率为47.6%的反倾销税。自此,这场中欧之间涉及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案得以解决。

  3、印度案件:

  2012年11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正式立案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美国、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晶体硅光伏电池和薄膜光伏电池及由其组成的模板、层压板、面板等。申诉方是太阳能制造商协会(SolarManufacturer’sAssociation)。

  2014年5月22日,印度商工部就光伏产品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认定中国、马来西亚、美国、中国台湾地区对印度出口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由此造成印度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

  2014年8月,印度财政部日前终于决定对中国、中国台湾地区、美国、马来西亚出口至印度的光伏产品不予征收反倾销税。

  4、澳大利亚案件:

  2014年5月14日,应TindoManufacturingPtyLtd公司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No.2014/38号公告,对我出口澳大利亚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4月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正式公布光伏反倾销案基础事实报告称出口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或阻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10月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以下称“调查机构”)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光伏反倾销终止调查,理由是损害可忽略不计。

  5、加拿大案件:

  2014年12月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应其国内光伏产业申请,正式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本次双反调查涉案产品为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光伏组件(Modules)、光伏层压件(Laminates)、薄膜光伏产品(ThinFilm)和带有光伏组件、蓄电池或其他装置的光伏系统(Kit)。涉案产品加拿大海关税号为8541400022。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补贴调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于2015年7月3日做出最终裁决。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未造成损害,但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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