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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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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15 22: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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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全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完成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全市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从单体建筑、住宅小区、生态城区三个层面,进一步落实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全年新增绿色建筑1600万平方米。一是扩大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范围,除主城区原新建公共建筑强制执行区域继续严格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外,主城区其他区域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建筑自7月起强制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主城区内新建居住建筑自11月起强制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二是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并提高绿色建筑监管能力,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管,将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技术要求作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筑能效测评的重要内容,并做好相应绿色建筑标识的发放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三是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鼓励暂未强制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四是着力发展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并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项目在过程管理等方面的市区(县)联动,确保评价标识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均能符合绿色建筑标准。2016年以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为重点,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内的各区培育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应不少于20万平方米,城市发展新区内的各区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各区县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五是各区县应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积极落实重庆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因地制宜地推进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试点、示范。两江新区要抓紧推进国家悦来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探索绿色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模式。

  二、强化新建建筑节能闭合监管

  加强新建节能全过程的闭合式监管,继续保持新建城镇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100%的执行率。一是强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实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定期通报,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切实提高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二是按照市区(县)分工的原则,定期开展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抽查,及时通报抽查情况,督促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确保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质量。三是督促参建各方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切实落实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责任,认真执行材料和设备进场报验制度、监理巡查和旁站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以及分部工程验收制度,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四是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工程应用的动态监管制度,强化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管理,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建筑能效预测评工作,严格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管水平。五是各区县以加强对乡镇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督查为重点,认真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督查,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和材料生产等各方主体建筑节能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处理,并及时将督查、处罚、整改情况上报市城乡建委。

  三、着力开展既有建筑节能工作

  一是继续培育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服务市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各区应实施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示范项目,各县应实施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示范项目。二是各区县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保障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施工安全。三是各区县应督促辖区内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严格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同步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实现能耗数据稳定上传,积极配合维护单位做好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四是扎实组织开展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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