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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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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16 0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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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运用市场手段深挖节能潜力,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自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国际合作项目推动下,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经过孕育发展,规模不断壮大。截至目前,本市共有448家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备案,数量居全国首位,节能服务范围已广泛涉及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然而,与本市发展阶段及能耗特点相适应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市场尚未有效形成,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量有限,用能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性有待提高。节能服务产业仍然处于培育形成期,大多数企业规模不大,综合实力不强,节能服务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氛围仍需进一步规范促进。

  随着本市城镇化步伐加快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能源消费仍将处于持续增长的阶段,依靠工业领域“以退促降”的空间进一步缩小,全市节能工作已由“结构促降”转向“内涵促降”,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依托专业公司的集成服务,可以加快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与行为的协同作用,真正实现以降耗促发展,是本市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内在要求和确保完成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首都新时期深入挖掘节能潜力的要求,以扩大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市场机制为根本,加强政策引导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利益主体的统筹促进,进一步强化对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各领域的细化覆盖,有效提升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积极主动性,规范提升节能服务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

  到2015年,形成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节约的主要方式之一,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发展,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培育形成10家以上年收入过亿元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和年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带动节能服务产业规模超过100亿元。

  三、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支持

  1.提高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配套奖励标准。

  对符合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力度。对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

  2.拓宽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奖励范围。

  拓宽市级财政奖励范围,对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500吨(不含)标准煤,非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100吨(不含)标准煤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给予36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

  3.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

  对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核定年节能量在300吨标煤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本意见所称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能源管理外包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管理用能单位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费用。申请财政奖励的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必须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项目合同周期必须大于一个会计年度,财政奖励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予以审核拨付,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

  相关内容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项继续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规定执行。此外,为提升用能单位主动参与相关节能改造积极性,本市将出台政策,参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对用能单位主导开展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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