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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来源:
时间:2016-06-15 2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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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为做好我

  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为做好我省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现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重点工作任务

  (一)完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研究推进绿色建设省级条例立法工作,印发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发布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编)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研究完善财政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鼓励各地制订实施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支持各地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逐步推进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推动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建材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

  (二)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计划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巩固设计、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的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县区一级建筑节能监管,提升建筑节能实施水平。研究更高要求的建筑节能标准,推进基于能源、水资源消耗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继续推动珠海、河源、梅州等地的规划用地用电指标约束性试点工作,强化建筑节能源头把关。

  (三)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大力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全省年度新增绿色建筑面积3600万平方米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绿色建筑年度发展计划见附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广州、深圳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7个城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90%,其他地级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75%。在新城新区、城市更新改造、绿色生态城区等集中连片发展区域中,鼓励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规范绿色建筑认定管理,继续推动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开展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

  (四)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管理

  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工作,加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制订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标准,以宾馆、商场为重点,研究制订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建筑能耗数据分析和成果应用,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争年度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

  (五)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加快制订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相关标准或技术导则,研究建立多手段、市场化运作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机制,拓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继续推进梅州、蕉岭等地的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建设工作,组织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总结及推广工作。

  (六)开展“禁实限粘”与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为保护耕地和环境,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的新建建筑项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类墙材制品。研究修订我省新型墙材管理规定、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研究建筑余泥渣土循环利用政策。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指导各地市完善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的管理措施。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制订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安全耐久、、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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