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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试行)

来源:
时间:2016-06-15 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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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环评[2016]14号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环评[2016]14号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总体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质量,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现就规划环评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规划环评应充分发挥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并在执行相关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空间管制,是指在明确并保护生态空间的前提下,提出优化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意见和要求,推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强总量管控,是指应以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明确区域(流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作为调控区域内产业规模和开发强度的依据。加强环境准入,是指在符合空间管制和总量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区域(流域)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三)规划环评工作要尽早介入规划编制,并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成果充分融入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切实发挥优化规划目标定位、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开发规模和结构的作用,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生态安全。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具有明确空间范围并涉及具体开发建设行为的规划环评。其他规划环评可根据规划特点有针对性地执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区域战略环境评价可参照执行。

  二、强化空间管制,优化空间开发格局

  (五)规划环评应结合区域特征,从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角度,识别并确定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作为区域空间开发的底线,并据此优化相关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布局,强化开发边界管制。当生产、生活空间与生态空间发生冲突时,按照“优先保障生态空间,合理安排生活空间,集约利用生产空间”的原则,对规划空间布局提出优化调整意见,以保障生态空间性质不转换、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

  (六)应在生态空间明确的基础上,结合环境质量目标及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对规划提出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布局的环境合理性进行论证,基于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对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布局提出优化调整建议,避免或减缓生产活动对人居环境和人群健康的不利影响。

  (七)应在全面分析区域生态重要性和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布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确定生态空间,并与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相协调。生态空间应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

  (八)规划区域已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将生态保护红线区作为生态空间的核心部分。同时,应根据规划特点、区域生态敏感性和环境保护要求,将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一并纳入生态空间。规划区域尚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提出禁止开发和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供参考依据。

  (九)规划环评的空间管制成果,应包括生态空间分布图和优化后的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分布图,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及其组成区块开发管制总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撑性图件。有关图件应配套编制空间区块说明表,详细说明各空间区块的地理位置、面积、现状、保护对象、准入要求和管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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