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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
时间:2016-06-15 22: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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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将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依据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将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新出台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建立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以及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等内容。

  (以下附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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