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6-15 22:03:21
热度:

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

  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实施,加强环保资金项目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加强顶层设计,及早谋划“十三五”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完善各级环保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反映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按照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结合项目实施基础,统筹安排重大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入库项目应以解决本行政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优先考虑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

  分级建设,择优支持。区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按中央项目库和省级项目库进行分级建设和管理。地方项目库建设以省级环保部门为主,自行组织申报和审核;中央项目库由我部建设和管理,项目来源于各省级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中央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合理排序,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和实施进展情况,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对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补充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无法实施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项目库建设程序

  (一)建设省级项目库。各省(区、市)应结合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组织开展省级项目库建设,经过项目谋划、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申请或征集项目入库、专家评审、入库储存等环节,最终形成省级项目库项目清单;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具体流程可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二)建设中央项目库。各省(区、市)对已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拟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汇总报送我部。我部组织对各省(区、市)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纳入中央项目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各省(区、市)。

  (三)分类建设项目库。根据各环保项目特点,分别设立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不同类型项目库(项目清单见附件)。其中,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执行。

        首页   下一页   上一页   尾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