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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 涉储主体有望增加

来源:
时间:2016-06-15 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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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 涉储主体有望增加5月31日晚,国家能源局在官网发布了《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规定:从事原油加工、成品

5月31日晚,国家能源局在官网发布了《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规定: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并强调政府储备石油的收储、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现对“意见稿”内容解读一二,见下:

中国原油对外依存度超60%,后期将继续上升

自2014下半年以来,国际油价惨遭“腰斩”,价格从每桶100美元以上一路下滑到40美元左右。各产油国遭受重创的同时,较低的油价为石油消费和进口大国带来利好,中国包括在内。借此机会中国大幅增加石油进口与储备,据悉,今年2、3、4月份,我国原油进口量都超过了3000万吨,大批满载原油的轮船停在青岛港等待运往各大地方炼厂,来自中东、南美、俄罗斯的石油商人纷纷来到中国争抢市场。而去年全年的原油进口总量为3.35亿吨,今年前4个月已经达到1.24亿吨。与此同时,原油价格下跌幅度较大,进口费用总值却不增反降。

国家实施推出“意见稿”目的是:为规范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或者短缺,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后期来看,国际原油期价震荡上行的可能性较大,在低油价时代增加储备对于保障国家石油供应安全、稳定经济增长、推动石油储备能力建设等具有积极作用。鉴于中国的能源需求庞大,随着国储能力的不断提升,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乃是大势所趋。

企业义务储备进入视野,国家石油仓储再添新丁

“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两类储备角色,即政府储备石油和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政府储备石油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运营和国家出资委托企业开展的战略储备。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是指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依据本条例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将企业作为重要主体纳入国家石油储备任务行列,鼓励“民间藏油”。

此次“意见稿”指出,国家保持国家石油储备规模与石油消费总量相适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规定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出资企业,实行最低库存管理。企业义务储备所需建设资金、石油采购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由企业承担。对企业储备来说,本条例中并没有区分国资企业和民资企业,而是统一按照企业角色进行规定和管理,这亦是首次。说明国家迎合当下的基本国情,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等一切市场力量,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石油储备效率。

扩储同时不忘环保,力争“两手都要抓”

“意见稿”特别指出: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油泄漏和废弃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近年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汽车和石油化工产品消费的不断增加,能源行业制造的污染不容忽视。我国面临如此之大的环境压力,政府一度呼吁要兼顾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

据有关资料显示,2015年我国已建成的石油储备基地从4个增加到8个,基本为政府储备,其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安全性比较有保证。而随着我国石油储备建设的不断推进,石油储备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多。随着企业储备力量的加入,其软、硬件设备建设亦应不断完善,以确保后期运行安全,做到扩储同时兼顾环境保护。

综合看来,目前国际油价正处震荡上行通道,考虑到中长期中国能源格局仍然是以煤炭、石油等这些传统产业为主,故在低油价时期增加储备当为首选。中国为贫油国家,以往原油进口权和使用权掌握在“三桶油”手中,庞大的“地炼军团”缺粮吃不饱。然随着国家政策红利的相继下放,地炼企业获得原油进口权和使用权,原油加工量增加导致购置需求释放。国际市场可选资源丰富,故在我国的原油进口来源进一步丰富的同时,储备能力应同步跟上,“意见稿”此时推出正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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