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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驻天津监管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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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14 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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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驻天津监管报告发布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
2016年第7号
(总第40号)
2015年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驻点天津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

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

2016年第7号

(总第40号)

2015年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驻点天津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3号)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调度交易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2015年6月~7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驻点天津专项监管工作。工作组通过对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与电力企业座谈、询问有关人员、调阅资料、调取调度自动化系统(EMS)和“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历史数据以及使用电力系统专业分析工具(PSASP软件)进行计算等方式,对天津电网运行方式与日计划安排、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调用、发电权交易组织、电价与电费结算、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电网公平开放、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及市场信息披露等工作进行了检查。

一、总体情况

2014年,天津电网统调最大负荷为1308.37万千瓦,同比上升0.53%;全社会用电量794.36亿千瓦时,同比上升2.57%;购进华北电网公司电量367.17亿千瓦时,同比下降5.76%。2014年,天津电网共投产11台机组,包括:2台燃煤机组,容量为70万千瓦;9台燃气机组,容量为179.1万千瓦。截至2015年6月底,天津市装机容量为1318万千瓦。

天津市电力公司认真落实厂网界面“五项制度”,及时报送电力调度交易信息,“统调主力”发电厂(原由华北电网公司调度,现由天津市电力公司调度)年度电量计划完成率偏差控制在1%以内,及时编制、报送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信息,及时开展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签订与备案工作。2014年,天津市发电权交易电量24.72亿千瓦时,节约标煤3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92万吨,减排二氧化硫2566吨。

二、存在问题

(一)调度运行管理不够规范,“两个细则”执行不够严格

1. 调度日常运行管理基础不实

天津市调未全面掌握燃煤发电机组最低稳燃出力限值,发电机组调度运行缺乏基础性的数据支持;存在调度日志记录不全、运行值班不规范的情况。

专栏1:

天津市调仅掌握调度范围内6台总装机203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最低稳燃负荷试验报告和最低稳燃负荷数据。实际运行中,燃煤发电机组最低稳燃负荷统一按照容量的50%安排,未考虑具体发电机组实际最低稳燃出力差异,发电机组调度运行工作缺乏基础性的数据支持。

专栏2:

2014年3月21日2:00-8:00,大港发电厂#4机组大修并网后进行超速试验,调度日志中未记录解并列时间及原因。

2. 天津市调指定关联企业开展技术监督业务

天津市调通过有关文件指定关联企业对并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能力、AVC子站相关调试等开展技术监督业务。

专栏3:

天津市调于2012年3月印发《天津电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调度管理规定》(调度〔2012〕17号),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指定“天津市电力科学研究院对并入天津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实际进相运行能力进行技术监督”。天津市电力公司于2013年3月印发《天津电网无功电压自动控制(AVC)系统调度管理规定》(津电调控〔2013〕18号),其中第七条指定“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发电厂AVC子站相关调试和技术监督工作”。

检查中发现,截至2014年10月,天津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发电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5份,包括:杨柳青#8、陈塘(二套)、北塘(两套)、华电富源(两套)、临港(一套),合同涉及金额1923万元。

3. 未按“两个细则”要求开展基本调峰能力考核

根据《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因发电机组缺陷造成的可调出力上限下降的情况应进行考核,天津市调未严格执行上述条款,而是根据对电网影响情况决定考核与否。

专栏4:

2014年2月7日,陈塘热电厂#8机组C磨磨辊不转,最高出力下降至23万千瓦;2014年2月8日,陈塘热电厂#9机组E磨挡板脱落,需停E磨处理,最高出力下降至20万千瓦;2014年2月10日,杨柳青电厂#8机组汽轮机#2调门EH油泄漏,最高出力下降至25万千瓦;2014年2月20日,杨柳青电厂#5机组30磨漏粉严重,最高出力下降至23万千瓦。以上四台次机组均未进行基本调峰能力考核。

4. 考核豁免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

天津市调在执行《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关发电计划免考规定过程中,存在考核豁免原因缺失、擅自免考核等不规范现象。

专栏5:

2014年3月6日,大港发电厂#3机组免除发电计划考核电量43.55万千瓦时,但未记录免考原因(因电厂AGC退出导致发电计划偏差);2014年9月29日,军粮城发电厂#8机组因炉甲磨煤机乙侧#8瓦裂,应给予的发电计划考核被擅自豁免。

(二)电价执行、电费支付存在不合规、不公平情况

1.外购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偏差电量及其电价的形成未体现市场主体意愿

除国家指令性、政策性跨省区电能交易外,其他跨省区交易电量、电价均应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形成,专项输电工程和省间联络线输电价格由国家核定。天津市电力公司购入华北电网公司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和偏差电量及其电价并未由市场主体进行协商,输电价格也没有相关政府文件支撑,均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文件确定。

2. 执行发电企业用网电价类别不严格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因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检查中发现电网企业对个别发电企业执行用网电价类别不准确。

专栏6:

检查中发现,天津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发电企业用网电费中,天津于桥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用网电价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未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自《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发布以来,多收取该企业用网电费9105元。部分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发电企业,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执行情况不一。

3. 支付发电企业的承兑汇票比例不一,电费结算有失公平

天津市电力公司支付发电企业电费部分使用承兑汇票,且在不同发电企业之间支付承兑汇票的比例相差较大,而支付华北电网公司的外购电费均为现金,电费结算存在不公平现象。

专栏7:

2014年,天津市电力公司全年接收承兑汇票38.39亿元,对本地发电企业支付承兑汇票17.98亿元,占比46.84%,而支付给华北电网公司的外购电费均为现金。各发电企业承兑汇票结算电费占总电费比例相差较大,比重最高为20.07%,最低为0。个别发电厂个别月份承兑汇票结算电费占比较高,如:陈塘热电厂2014年10月应结电费4797万元,结算时使用承兑汇票3245万元,占比67.6%。

(三)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不规范,部分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未分配

天津市电力公司未落实国家关于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文件规定,未对全部新机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进行分配。2014年以来,天津市共有15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形成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1.9041亿元至今尚未分配。

(四)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未制定,管理不规范

天津市电力公司没有落实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以及华北能源监管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没有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信息,书面答复发电企业的有关文件未按规定抄送能源监管机构。在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中存在超时限办理、不同项目进度差异较大等不规范、不公平的问题。

专栏8:

天津市电力公司未按要求记录发电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的时间。经向部分发电企业核实,发电企业均是收到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书面答复后,才可以提交协商接入事宜的申请。虽然天津市电力公司无法提供发电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的时间,但根据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保守估算,天津市电力公司对静海双塘风电场、双口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厂、宁河生物质电厂等7家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工作超出规定期限20天左右。

专栏9:

同期建设的华能临港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天津津能城南燃气项目接入系统书面答复进度相差较大。天津市电力公司在华能临港项目核准4个月后,向国网发展策划部提出协商接入事宜的申请,国网发展策划部18个月后才同意列入评审计划。为保证工程如期投产发电,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自建。而天津市电力公司在城南燃气项目核准前即向国网发展策划部提出协商接入事宜的申请,其提出申请时间、国网发展策划部答复时间、天津市电力公司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时间跨度在3个月左右,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

(五)天津市“地方电厂”发电机组合同电量确定缺乏明确的规则

华北电网公司和天津市工信委印发的2014年电量计划预控目标中,天津市“地方电厂”(在天津成为独立控制区前后,均由天津市调调度管辖)计划仅有总量(40亿千瓦时),天津市电力公司在与各统调地方电厂协商确定合同电量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合同电量确定规则,且未经协商,仅简单按照2013年各统调地方电厂实际发电量确定。

(六)电力调度信息披露不规范

天津市调每日向辖区内发电企业披露的调度信息不完整。未披露每日事前各电厂发电计划情况、关键输电断面预测情况及每日事后关键输电断面情况,不符合《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中有关要求。

三、监管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调度管理,严格执行并网运行考核管理规定

天津市调应加强调度管理,进一步规范调度日志记录,严格按照华北区域“两个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并网机组考核和补偿,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考核及补偿。

(二)修订相关文件,开放并网技术监督服务市场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立即修订有关制度,杜绝指定关联企业与调度范围内电厂开展并网技术监督服务业务。

(三)完善电力调度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调度工作的透明度

天津市电力公司要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补充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加强信息披露网站建设,提高调度工作的透明度。

(四)认真执行用网电量电价政策,规范厂网电费结算行为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用网电量电价执行工作,发电厂用网电价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发电企业退还2009年10月以来多收取的用网电费。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使用承兑汇票,在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间合理分摊,同时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给各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占电费比例应基本均衡。

(五)规范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按规定分配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

天津市电力公司要建立完善新机商转流程与管理程序并规范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组织差额资金分配。

(六)认真落实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要求,加快书面答复工作进度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制定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有关事宜,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信息,各类文件要及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七)明确“地方发电厂”购售电合同电量协商规则

天津市电力公司应商各发电企业共同明确年度合同电量协商规则,进一步细化“地方发电厂”的电量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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