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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专委会发起首例可再生能源行业集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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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01 08: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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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举办的弃风限电问题专题研讨会上,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风能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透露,风能专委会已发起可再生能源行业首个集体法律维权案例。

  秦海岩介绍,自去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出台的有些可再生能源规定,令原本严重的弃风问题恶化和复杂化,例如云南要求风电拿出60%的收益补偿火电。

  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楠分析,这些地方部门出台的文件涉嫌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合同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已经于3月25日向云南、新疆和甘肃等有关部门提起申请信息公开,并视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李红楠介绍。

  三个地方案例

  风能专委会挑选了三个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2015年11月的《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下发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314号文件)提出,当云南省的火电厂发电量小于分配给他们的计划电量时,水电企业和风电企业要按一定置换比例,将水电企业和风电企业的电费收入,按国家批复火电电价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

  对此,李红楠分析,这个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的法律依据。根据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不允许变相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根据电改的精神,可再生能源应该优先发展,怎么能反过来去补偿火电企业呢?所以也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全额保障收购法律制度和相关电改文件的规定。”李红楠分析。

  第二个案例是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去年12月下发的《关于控制新能源场站出力的业务通知》提出,用电负荷已无法满足新能源消纳需求,新能源已无消纳空间,要求省内部分新能源电站停止发电。仍继续发电的新能源电站,具备了外送指标还要参与自备电厂替代交易,上网的电要补贴给自备电厂0.2~0.25元/千瓦时。

  李红楠解释,发电企业已经与电网公司签了购电合同,但是根据这一通知,在购电合同尚未完成时企业就要被迫停止发电,电网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

  “电力调度中心不仅是电网企业的一个部门,而且还承担了电力主管机关的部分行政职能。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通知》的出台也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李红楠分析。

  第三个案例是甘肃发改委、工信委、能源监管办等在2015年11月份先后发布的《关于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和《组织实施2016年直购电工作的通知》提出,让新能源企业参与直供电交易。

  甘肃省2015年度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结果显示,成交电价约为每千瓦时0.12~0.316元不等。这已经远远低于甘肃风电的两类资源区的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52元和0.56元,换句话说,新能源企业的电价被变相打折。

  李红楠分析,这明显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全额保障收购法律制度及相关电改文件的规定。

  已申请信息公开

  针对上述三个案例,风能专委会已经采取了法律维权措施。

  “在3月25日,我们已经向三地有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李红楠介绍,其中,针对云南,主要是向当地工信委申请文件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情况;针对新疆,主要是向当地经信委和监管办申请文件的法律依据和暂停新能源厂站的情况;针对甘肃,主要是向当地发改委、工信委和电力公司申请可再生能源的电量计划以及调度方向的信息公开。

  李红楠介绍,如果对方予以回复的话,将在完善证据的基础上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方不予回复的话,将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秦海岩表示,希望据此推动真正将《可再生能源法》所确立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原则,以及基于此出台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文件落到实处,以可再生能源电力为核心构建面向未来的电力系统。

  “我们也提醒地方政府和电网公司依法行政,杜绝乱作为的行为,敦促相关政府部门回归到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最终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当前发展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战略意义。”秦海岩指出,我们鼓励企业努力通过法律途径减少和避免因其他机构违法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截至发稿,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未能联系到云南、新疆和甘肃有关部门予以回应。(记者 王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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