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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电力需求侧资金使用办法

来源:
时间:2015-11-16 16: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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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电力需求侧资金使用办法为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11月6日,安徽省财政厅网站发布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l

为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11月6日,安徽省财政厅网站发布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力求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

该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等规定制定,共有总则、专项资金筹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及标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职责分工、资金监督与检查、附则等7章27条。

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从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在专项资金筹集方面, 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以及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于次月10日前足额逐级上缴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应将该月收缴的资金于当月20日前足额上缴省国库。

在专项资金使用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电力负荷管理和智能用电项目的建设和改造;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与信息技术辅助系统建设;实施能效电厂、移峰填谷和电力需求响应;电力用户实施有序用电与可中断负荷;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以及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暂行办法强调,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电力需求侧管理类项目,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相关连接】

1、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2、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是指在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其他资金。

【原文如下】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5〕184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促进我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制定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安排使用。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化引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电力需求侧管理类项目,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第二章  专项资金筹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从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

(二)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筹集:

各级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以及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于次月10日前足额逐级上缴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应将该月收缴的资金于当月20日前足额上缴省国库。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列“1030299其他专项收入”科目,支出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科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

(二)电力负荷管理和智能用电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与信息技术辅助系统建设;

(四)实施能效电厂、移峰填谷和电力需求响应;

(五)电力用户实施有序用电与可中断负荷;

(六)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七)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以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省级公共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支付。市级平台要求自建的,以市承担为主,专项资金补助30%;

(二)用户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由专项资金补助30~50%;

(三)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550元,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对通过需求侧管理实现的节约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5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封顶3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成立一周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三)近年来经营业绩、资产情况良好;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

(五)项目技术先进、适用,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节电效果显著;

(六)项目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

(七)项目备案核准手续及安评、环评、节能评审等资料齐全,无安全、环保等不良记录;

(八)项目本年度没有享受国家及省有关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根据年度申报文件确定的要求填报);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资金证明材料(按当年申报文件要求提供);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上一月度的会计报表;

(六)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声明;

(七)其它当年申报文件规定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省经信委组织开展。凡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和项目筛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省经信委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并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信委拟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额度,报省政府同意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依据公示情况,再核实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行文商请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意见及省经信委资金拨付申请,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县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负责。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并将总结自查报告报送省经信委。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单位,列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政策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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