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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智能快速充电机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464—2011)

来源:
时间:2015-10-16 2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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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智能快速充电机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464—201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蓄电池智能快速充电机的分类、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蓄电池智能快速充电机的分类、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蓄电池智能快速充电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 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 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c和导则:倾跌与翻倒

  GB/T 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

  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080.1-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总要求

  3产品分类

  3.1基本参数

  产品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4要求

  4.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工作条件

  4.2.1环境温度:-40℃~55℃。

  4.2.2相对湿度:5%~95%。

  4.2.3大气压力:60kpa~110kpa。

  4.2.4电源电压变化范围:额定电压的80%~120%。

  4.2.5电源频率变化范围:±2Hz。

  4.3外观、结构要求

  4.3.1机壳表面应无裂纹、凹痕、划伤、变形等现象,表面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或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

  4.3.2开关、按健操作应灵活、可靠、无松动。

  4.3.3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准确、清晰。

  4.4技术性能

  技术性能指标见表2。

  4.5安全

  4.5.1绝缘电阻

  电源插头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МΩ,经受渐湿试验后,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0МΩ。

  4.5.2介电性能

  电源插头与机壳间承受50Hz、1250V(有效值)交流电历时1min抗电强度试验,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4.5.3外壳防护等级

  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2008中IP30的要求。

  4.6保护功能

  充电机应有过压、欠压和过流保护功能。

  4.7产品功耗

  待机状态功耗Pr≤5W。

  4.8耐受机械力作用的性能

  产品应具有耐倾跌和耐振动性能,即产品按照GB/T 2423.7和GB/T 2423.10的规定进行试验时,应无机械损坏和误动作,且产品的动作值误差应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4.9设备可靠性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IBF≥10000h。

  5试验方法

  5.1试验环境条件

  在本标准中,除气候环境试验和可靠性试验以外。其他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a)环境温度:15℃―25℃;

  b)环境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外观检验,用目测法检验。

  5.3性能检验

  5.3.1充电时间采用通用计时表(秒表、石英钟、电子表等)从接通电源开始充电起,到充电自动关闭为止,记录这一过程的时间。

  5.3.2充电温升采用玻璃水银温度计(0-100)℃,将温度计插入被充开口式蓄电池的电解液中,每30分钟记录一次,检查电解液的温升。

  5.3.3充电容量用电压表测量被充蓄电池静态端电压,并用比重计测定电解液的比重确定。必要时(新产品试制、产品鉴定等)应做放电试验,测量放电电流、电压及放电时间。

  5.3.4用肉眼观察蓄电池电解液表面是否有微小气泡产生。必要时用玻璃管真空集气法测试。

  5.3.5充电结束后,观察蓄电池极板表面应无损伤,电解液不能混浊。

  5.3.6蓄电池充电循环寿命应大于蓄电池厂家标称额定寿命。

  5.3.7充电过程应自动完成,不需人工干预。

  5.4绝缘电阻检验

  用500V、准确度为1.0级的兆欧计连接在电源插头与机壳两端(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在施加测试电压1分钟后,读取绝缘电阻值。检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接触,测试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取正确。

  5.5介电强度检验

  在电源插头与机壳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用功率不小于500VA的可调电源,在5―10秒内逐渐增加到1250V,维持1分钟。

  试验后,在5―10秒内逐渐降低电压到低于工作电压的数值后,断开试验电源。

  5.6产品功耗检验

  用功耗表进行测试,按照功率表使用说明书操作。

  5.7环境试验

  按GB/T 2423.1、GB/T 2423.2、GB/T 2423.3、GB/T 2423.7、GB/T 2423.10进行实验。

  5.8电源适应能力试验

  用0.5级,量程不大于1.5倍电源电压的电压表监测。充电器供电电源应按以下几种组合进行试验,每次试验时间不小于15分钟,试验过程中应检验其功能,受试产品应能正常工作:

  a)220V 50Hz或380V 50Hz;

  b)187V 48Hz或323V 48Hz;

  c)187V 52Hz或323V 52Hz;

  d)253V 48Hz或437V 48Hz;

  e)253V 53Hz或437V 52Hz。

  5.9可靠性试验

  按GB 5080.1规定进行。

  5.10外壳防护等级检验按照GB 4208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应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要求见表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原材料工艺有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连续正常生产每两年进行一次;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组批抽样

  以一次交货量为一批,每批从出厂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一台。

  6.4判定

  当检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可重新抽样复检,仍不合格时,整批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充电机上应标有充电机的型号、名称、厂名、商标以及生产日期或批号。

  7.2包装

  7.2.1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

  7.2.2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并标有“小心轻放”“防湿”“向上”及制造厂名称、厂址、

  产品型号或名称、出厂日期等标志。

  7.2.3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检验合格证、备附件及有关的随机文件(说明书)。

  7.3运输

  长途运输时,应注意防雨、防尘与机械损伤。

  7.4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无强烈的机械震动、冲击、强磁场作用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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