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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照明灯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1104—2009)
太阳能光伏照明灯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1104—200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阳能光伏照明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使用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能光伏照明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使用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灯具额定电压在24V及以下的利用太阳能光伏电池发电,通过充放电控制器为蓄电池充电储能,再由蓄电池放电点亮光源的直流照明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准
QB/T 1553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
GB/T 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 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 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 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5-2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 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726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阳能光伏照明灯具PV lighting luminaire
由太阳能电池组件、蓄电池、控制器、电光源等组成,以太阳能为能源,在室外离网、独立使用的照明系统。
3.2
太阳能电池组件photovoltatic modules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能电池组合装置。
3.3
光控lighting controlling
利用太阳能电池的电压在弱光和强光下明显变化的特点作为触发信号来控制灯具开关的方法。
3.4
时控timing controlling
定时控制灯具开关的方法。
3.5
充放电控制器charge & discharge controllers
具有对蓄电池充放电控制和保护功能的装置。
3.6
蓄电池battery
用于储存由太阳能光伏电池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的蓄能电池。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产品按其应用分为:路灯、庭院灯、景观灯、草坪灯和地埋灯等。
4.2型号命名
型号规格命名如下:
5使用条件
5.1路灯、庭院灯、景观灯、草坪灯和地埋灯的环境温度:-10℃~60℃;
5.2路灯、庭院灯、景观灯的相对湿度:0~90%RH;草坪灯和地埋灯的相对湿度:0~98%RH;
5.3没有腐蚀性和破坏性物质的场所。
6要求
6.1外观
6.1.1机壳表面镀层牢固,漆面匀称,无剥落、锈蚀及裂痕等现象。
6.1.2机壳面板平整,所有标牌、标记、文字符合要求,功能显示清晰、正确。
6.2结构
6.2.1含有可替换零件或部件的灯具,应留有足够空间,使这些零件或部件能安全、方便地进行更换。
6.2.2走线槽应光滑,无锐边、毛口和毛刺等现象。
6.2.3部件应齐全、完整,无影响性能的缺陷。各部件应安装牢固,无松动现象。金属零部件应为耐腐蚀材料或经过适当的耐腐蚀镀层处理。各连接件应有防止因受振动等而松脱的措施。
6.2.4电源接线端子应采取某一方法定位或防护,使得如果接线后绞合导体中有一股导体从接线端子中脱出,带电部件与金属部件无接触的危险,该金属部件是指灯完全装配后使用时用标准试验指可触及的。
6.2.5内部接线的连接点和接合处应提供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绝缘性能应不低于绝缘导线的绝缘性能,而且应设计成在开关、灯座、接线端子、电线或类似部件装上后,它们仍能可靠地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上。
6.2.6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6.2.6.1灯具提供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或设计成使用不可拆卸软缆或软线的,应配有软线固定架,使连接到接线端子的导体免受应力,包括绞扭,并防止其保护层被磨损。应力消除和防止绞扭的效果应明显。
6.2.6.2外部软缆或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电缆入口的,电缆入口应有光滑的圆边,圆边的最小半径为0.5mm。
6.2.6.3内部接线应适当安置或保护,使之不会受到锐角、铆钉、螺钉及类似部件损坏,或者被开关、接合关节、升降装置、伸缩管和类似部件的活动件损坏,接线不得沿电缆纵轴绞拧360°以上。
6.3防尘和防水
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3,控制箱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X3。
6.4防风
灯具整体(含灯杆)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应符合GB 7000.5–2005之6.3的要求。
6.5防盗
各部件应具有防盗措施,应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拆卸。
6.6安全性能
6.6.1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不小于3.2mm,爬电距离不小于3.2mm。
6.6.2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6.6.2.1绝缘电阻
金属部件与接线端子之间、带电部件与灯具壳体之间、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绝缘电阻均不得低于2M?。
6.6.2.2电气强度
金属部件与接线端子之间、带电部件与灯具壳体之间、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均应承受工频试验电压500V历时1min(漏电流≤20mA),不得发生飞弧或击穿现象。
6.6.3防雷电保护
路灯、庭院灯、景观灯具整体应具有防雷接地螺栓并能可靠接地,以防雷击。
6.7环境性能
6.7.1低温试验
充放电控制器按GB/T 2423.1标准进行低温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符合6.8.4或6.8.5的要求。
6.7.2高温试验
充放电控制器按GB/T 2423.1标准进行高温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符合6.8.4或6.8.5的要求。
6.7.3恒定湿热试验
充放电控制器按GB/T 2423.1标准进行恒定湿热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符合6.8.4或6.8.5的要求。
6.8使用性能
6.8.1电压
密封性铅酸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及充满电状态下电压应符合表1。
6.8.2电光源的发光效率
在额定输入电压时,光效应不低于40lm/W。
6.8.3电光源的功率偏差
在额定输入电压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得大于15%。
6.8.4光控功能
灯具的光控功能应正常。当光强降到启动点时,在设定启动值的±5%范围内,灯具应能自动点亮;当有阳光、光强升到启动点时,在设定启动值的±5%范围内,灯具应能自动熄灭。
6.8.5时控功能
灯具的时控功能应正常,按所设定时间,灯具点亮和熄灭的时间误差应小于10min。
6.8.6充放电性能
在良好光照条件下,系统充满电后,路灯、庭院灯、景观灯和地埋灯应保证能连续3~5个阴雨天晚间正常点亮,每天最低点亮时间不小于10h;草坪灯应保证能连续3~5个阴雨天晚间正常点亮,每天最低点亮时间不小于6h。
6.8.7保护功能
6.8.7.1应具有充放电控制器输入、输出短路的保护电路;
6.8.7.2应具有负载、太阳能电池组件或蓄电池极性反接的保护电路;
6.8.7.3应具有防止蓄电池对太阳能电池组件反向放电的保护电路;
6.8.7.4应具有在多雷区由于雷击引起的击穿保护电路;
6.8.7.5应具有蓄电池充满断开(HVD)及欠压断开(LVD)的功能。
6.8.7.5.1充满断开和恢复功能
密封性铅酸蓄电池的充满断开(HVD)及恢复电压值见表2。
6.8.7.5.2欠压断开和恢复功能
当单体铅酸蓄电池平均电压降到过放点(1.80±0.05)V/只)时,控制器应能自动切断负载;当电压回升到充电恢复点(2.20~2.25)V/只)时,控制器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对负载的供电
注1:单体铅酸蓄电池额定电压值为2V;
注2:其它类型的蓄电池参照其产品技术要求。
6.8.8空载损耗(静态电流)
控制器最大自身耗电不得超过其负载额定功率的1%。
6.8.9充放电回路压降
充电或放电时,通过控制器的电压降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5%。
6.8.10耐冲击电压
控制器能持续1h承受高于太阳能电池组件标称开路电压1.25倍电压的冲击。
6.8.11耐冲击电流
控制器能持续1h承受高于太阳能电池组件标称短路电流1.25倍电流的冲击。
6.8.12温升
在灯的启动期间、稳定期和稳定以后的时间内,灯具的任何可触及部位的温升均不得超过65K。
7试验方法
7.1外观
目视检查,应符合6.1要求。
7.2结构
目视检查和操作检查,应符合6.2要求。
7.3防尘和防水
按GB 7000.1-2007之9.2检验,应符合6.3要求。
7.4防风
按GB 7000.5-2005之6.3检验,应符合6.4要求。
7.5防盗
目视检查和操作检查,应符合6.5要求。
7.6安全性能
7.6.1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使用塞规或游标卡尺测量,应符合6.6.1要求。
7.6.2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按GB 7000.1-2007之10.2检验,应符合6.6.2要求。
7.6.3防雷电保护
目测避雷器的类型和额定值是否能确保吸收预期的冲击能量,目视和操作检查,应符合6.6.3要求。
7.7环境性能
7.7.1低温试验
按GB/T 2423.1标准中“试验Ab”进行。试验温度为(-10±3)℃,通电加额定负载,保持2h,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符合6.7.1的要求。
7.7.2高温试验
按GB/T 2423.2标准中“试验Bb”进行。试验温度为(60±2)℃,通电加额定负载,保持2h,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符合6.7.2的要求。
7.7.3恒定湿热试验
按GB/T 2423.3标准中“试验Cab”进行。试验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RH,保持48h,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符合6.7.3的要求。
7.8使用性能
7.8.1电压
用误差不大于1%的数字电压表测量各点电压,应符合6.8.1要求。
7.8.2电光源的发光效率
按GB/T 17263之6.4规定的方法测量,应符合6.8.2要求。
7.8.3电光源的功率偏差
用误差不大于1%的数字多用表测量光源的功率偏差,应符合6.8.3要求。
7.8.4光控功能
光控“开功能”模拟:在白天,灯具按电气线路图连接后,可用不透光物完全遮挡太阳能组件的迎光面,然后根据说明书上的延时时间,观察经过相应时间后,灯具能否自动点亮。能点亮,则说明光控“开功能”正常;不能点亮,则说明光控“开功能”失效。
光控“关功能”模拟:在白天,按上述操作,移去太阳能电池组件上的遮挡物,观察灯具能否自动熄灭。能熄灭,则说明光控“关功能”正常。
7.8.5时控功能
设置时控时间,观察灯具的点亮与熄灭,按所设定时间,用计时器计时,应符合6.8.5的要求。
7.8.6充放电性能
在良好光照条件下,将灯具系统设置为工作状态,灯具充放电性能应符合6.8.6的要求。
7.8.7保护功能
7.8.7.1输入、输出短路保护
检查控制器是否有输入、输出短路保护电路。将输入、输出分别短时短路后应能正常工作,符合6.8.4或6.8.5的要求。
7.8.7.2极性反接保护;
将调至额定电压的直流稳压电源分别短时反极性接入控制器的太阳能和蓄电池的输入端后,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符合6.8.4或6.8.5的要求。
灯具按电气线路图连接将负载短时反接后,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符合6.8.4或6.8.5的要求。
7.8.7.3反向放电保护
测试电路如图1所示。将电流表加在控制器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正、负端子之间,调节接在蓄电池端的直流稳压电源电压达到额定电压,读取毫安表读数。如果电流小于1mA,说明具有反向放电保护。
7.8.7.4雷击保护
目测避雷器的类型和额定值是否能确保吸收预期的冲击能量。
7.8.7.5蓄电池充满断开(HVD)和欠压断开(LVD)功能
7.8.7.5.1充满断开和恢复功能
测试电路如图2所示。将直流稳压电源接到控制器的蓄电池输入端上,并将电流表串入控制器的蓄电池输入端回路中,模拟蓄电池的电压,调节直流稳压电源的电压使其达到HVD点,此时控制器应能断开充电回路;降低电压到恢复充电点,控制器应能重新接通充电回路。
7.8.7.5.2欠压断开和恢复功能
测试电路如图3所示。将直流稳压电源接到控制器的蓄电池输入端,模拟蓄电池的电压,连接灯具到控制器的负载端,然后将电压调至过放点,此时控制器应能自动断开负载;将电压调至充电恢复点,控制器应能再次接通负载。
7.8.8空载损耗(静态电流)
测试电路如图4所示,断开控制器的充电输入和负载输出,把直流电源接在控制器的蓄电池端,并将电流表串入控制器的蓄电池输入端回路中,测量控制器的输入电流,根据额定电压计算消耗功率值,应符合6.8.8的要求。
7.8.9充放电回路压降
7.8.9.1将直流稳压电源接到控制器太阳能电池组件的输入端,调节直流稳压电源使充电回路电流至额定值,用电压表测量控制器充电回路的电压降,应符合本标准6.8.9的要求。
7.8.9.2将直流稳压电源接到控制器蓄电池输入端,调节直流稳压电源使放电回路电流至额定值,用电压表测量控制器放电回路的电压降,应符合本标准6.8.9的要求。
7.8.10耐冲击电压
将直流稳压电源接到控制器太阳能电池组件的输入端,调节直流稳压电源电压到太阳能电池组件标称开路电压的1.25倍,在持续1h后,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符合本标准6.8.10的要求。
7.8.11耐冲击电流
将直流稳压电源接到控制器太阳能电池组件的输入端,可变电阻接在控制器蓄电池输入端,调节可变电阻使充电回路电流达到太阳能电池组件标称短路电流的1.25倍,在持续1h后,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符合本标准6.8.11的要求。
7.8.12温升
在灯具正常工作时进行试验。用数字温度测量仪进行测量,将热电偶贴在灯具任何可触及部位表面的任一点,待被测处温升稳定后读取测量值,其最高温升应符合6.8.12的规定。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
8.2型式检验
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样品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a)正式投产前的定型检验;
b)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有可能影响灯具的质量时;
c)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抽样的灯具应在生产的同一型号中随机抽取。
8.2.2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样品数量及试验程序见表3。
8.2.3抽样及判定
抽样的灯具应在生产的同一型号中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只作为样品,其中一只用于检验,1只为备样。如果所有检验均合格,则判定产品合格;检验中如发现不合格项时,允许在备样上进行复测,如果复测项目仍然不合格,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8.3出厂检验
每一台产品均需经制造商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1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的试验项目及试验程序见表3。
8.3.2判定
产品均应进行表3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9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9.1标志
9.1.1产品标志
产品至少应有下列标志,标志应清晰牢固:
a)产品名称
b)来源标志(可采取商标、制造厂家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c)型号
d)额定电压
e)额定功率
f)执行标准
g)合格证标志
产品的包装内应有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明: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型号
c)制造日期:年、月、日
d)检验员工号或检验章
e)执行标准
9.2包装
产品包装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或商标及厂家地址
b)产品名称、型号
c)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d)小心轻放等注意事项
e)执行标准
9.3运输
包装后的产品可用任何交通工具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强烈震动。
9.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地面平整的室内。不能与水、油及腐蚀性的物品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