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连发两通知严控煤炭产能
国家发改委连发两通知严控煤炭产能18日,发改委连发两份通知,旨在严控煤炭产能,为引导煤炭供需逐步恢复平衡,助力煤炭行业脱困,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发改委指出,近年来,煤炭需求增速
18日,发改委连发两份通知,旨在严控煤炭产能,为引导煤炭供需逐步恢复平衡,助力煤炭行业脱困,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发改委指出,近年来,煤炭需求增速大幅降低,煤炭供大于求矛盾日益突出。从中长期看,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能源消费强度持续下降,新能源加速发展,煤炭需求增长空间有限。但经济高速发展期开工建设的煤矿规模较大,正在逐年释放产能;部分地区违规建设煤矿较多,需要逐步消化;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尚不完善,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供需平衡面临一系列制约。为此,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新建煤矿项目核准要件,将项目布局是否合理作为当前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及东北地区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严格依照规划新建煤矿项目。
不符合上述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不得通过核准审查。煤炭企业要主动暂停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煤炭企业的指导,对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不予核准或出具核准初审意见。
已核准煤矿项目,在依法办理项目开工所需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煤炭企业要结合市场供需形势变化,评估已核准煤矿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预期,审慎合理安排建设工期。支持资源条件差、缺乏竞争力的煤矿暂缓开工,已经开工的在一定期限内停建、缓建。煤炭企业因暂缓开工提出的煤矿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申请,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及时予以办理。
各产煤地区要加强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停工措施,严防私自复工复产。各产煤地区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持续改进对煤炭企业的服务。
发改委表示,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发改委发布《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提出,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
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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