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超大功率节能灯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914—2009)
超大功率节能灯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914—200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超大功率节能灯的术语和定义、型号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大功率节能灯的术语和定义、型号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功率大于150W的超大功率预热式阴极气体放电灯,以下简称“超大功率节能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GB 502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难度
GB 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 7000.10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168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GB/T 1726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7262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 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 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9044普通照明用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值及能效等级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超大功率节能灯
功率大于150瓦的节能灯。
3.2
一体化灯
由灯管、镇流器和外壳三部分制成一体的灯。
3.3
分体式灯
灯管和镇流器分开的灯。
4型号规格
型号规格命名如下:
5要求
5.1外观
超大功率节能灯产品表面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和划痕。绝缘零部件应采用耐久、耐潮和耐霉变材料制造,金属零部件应为耐腐蚀性材料或经过适当的耐腐蚀镀层处理。
5.2安全
5.2.1结构
5.2.1.1电源接线端子
应采取某一方法定位或防护,使得如果接线后绞合导体中有一股导体从接线端子中脱出,带电部件与金属部件无接触的危险,该金属部件是指灯完全装配后使用时用标准试验指可触及的。
5.2.1.2绝缘衬垫和套管
除了部件上的端子以外,内部接线的连接点和接合处应提供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绝缘性能应不低于绝缘导线的绝缘性能,而且应设计成在开关、灯座、接线端子、电线或类似部件装上后,它们仍能可靠地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上。
5.2.2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5.2.2.1如果超大功率节能灯采用由制造厂提供的软缆或软线作为与电源的连接方式,它们的机械和电气性能至少应符合GB 5023-2008和GB 5013-2008的规定,如GB 7000.1-2007表5.1所示,并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承受最高温度而不变质。为提供足够的机械强度,导体的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0.75mm2。
5.2.2.2灯提供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或设计成使用不可拆卸软缆或软线的,应配有软线固定架,使连接到接线端子的导体免受应力,包括绞扭,并防止其保护层被磨损。应力消除和防止绞扭的效果应明显。
5.2.2.3外部软缆或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电缆入口的,电缆入口应有光滑的圆边,圆边的最小半径为0.5mm。
5.2.2.4内部接线应适当安置或保护,使之不会受到锐角、铆钉、螺钉及类似部件损坏,或者被开关、接合关节、升降装置、伸缩管和类似部件的活动件损坏,接线不得沿电缆纵轴绞拧360°以上。
5.2.3绝缘电阻
带电部件与灯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2M?。
带电部件与可触及到的灯部件(测试时在灯的可能触及到的绝缘件上包一层金属箔)之间的绝缘电阻≥4M?。
5.2.4电气强度
带电部件与灯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1440V、交流50Hz,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
5.2.5灯的温升
在灯的启动期间、稳定期和稳定以后的时间内,灯的任何可触及部位的温升均不得超过65K。
5.2.6耐热、耐燃
5.2.6.1灯的外部防触电绝缘部件和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均应具有充分的耐燃性,应能承受650℃的灼热丝试验。
5.2.6.2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应能承受125℃球压试验,压痕的直径不得超过2mm。
5.2.7异常状态
灯在特定使用中可能会出现异常状态,但在异常状态下工作不应降低其安全性能。
5.3电气性能
5.3.1启动特性
启动电压为额定电压的85%时,启动时间≤2s。
5.3.2灯功率偏差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得大于15%。
5.3.3功率因数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
5.3.4谐波
电源电流的谐波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5.4.3光通维持率
灯在点燃2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不得低于初始值的80%。
5.4.4环境适应性
5.4.4.1高温试验
试验后应能正常点亮。塑料件不熔化,无异常色斑。
5.4.4.2低温试验
试验后应能正常点亮。塑料件不开裂,无异常色斑。
5.4.5自由跌落试验
灯装入包装箱后应进行自由跌落试验,试验后箱内所有灯应无外观损坏,且通电后能正常点亮。
5.4.6能效限值及能效等级
能效限值及能效等级应符合GB 19044标准
6试验方法
6.1标志
标志的正确性和清晰度用目视法检查,牢固度用浸水的湿布轻轻擦拭标志15s后,再用浸有有机溶剂(己烷)的布擦拭15s后检验,擦拭后,标志仍应清晰可辩。
6.2外观
产品的外观用目测法进行。
6.3安全要求
6.3.1结构
结构用目测法及手工操作进行。
6.3.2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使用螺旋千分尺测量导线线径并计算导体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75mm2。其它要求按GB 7000.10-1999第五章的规定进行。
6.3.3绝缘电阻
用电压等级为500V的兆欧表,检查灯的带电部件与灯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及带电部件与可触及到的灯部件(测试时在灯的可能触及到的绝缘件上包一层金属箔)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5.2.3的规定。应注意在直流电压施加1min后测量。
6.3.4电气强度
使用耐压测试仪,施加电压的起始值应小于规定值的50%,然后迅速升高到规定电压并保持1min,应无闪络或击穿现象。
6.3.5灯的温升
试验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如果灯上只标有电压范围,则应在最不利电压下进行试验。用热电偶进行测量,将热电偶贴在灯的任何可触及部位表面任一点,待测处温升稳定后读取测量值,其最高温升应符合5.2.5的规定。
6.3.6耐热、耐燃
耐热按照GB 16844-2008第十章的规定进行,应符合5.2.6.2的要求。
灼热丝试验应在650℃的温度下进行,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应视作灼热丝试验合格:
——无可见的火焰又无持续的辉光,或
——在灼热丝移去后30s内,试样上的火焰熄灭或辉光消失。
6.3.7异常状态
依次进行下述异常状态试验,以及由此而伴生的其它异常状态。每个异常状态试验使用一个试样。
a)电容器或功率管短路。
b)因一阴极损坏,灯不启动。
c)虽然阴极线路完整不缺,但灯不启动(去激活灯)。
d)灯工作,但一阴极已去激活或损坏(整流效应)。
将受试灯在室温下点燃,施加的电压为额定电压,然后进行异常状态试验。
异常状态进行8h,在此试验期间,灯不得起火、或产生易燃气体,而且带电部件不得变成可触及的。
6.4电气性能的试验
6.4.1启动特性
启动时间应在老练之前进行。
启动试验的试验电压应为额定电压值的85%。
测量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01s的计时仪表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5.3.1。
6.4.2灯功率偏差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进行,用数字功率表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3.2。
6.4.3功率因数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用数字功率因数表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3.3。
6.4.4谐波
灯电流的谐波含量测量按GB 17625.1-2003中的附录A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3.4。
6.5光色参数的试验
初始光效、颜色特征、光通维持率的试验按GB/T 17262-2002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量。
6.6环境适应性
6.6.1高温试验
高温试验按GB/T 2423.2-2001规定的方法进行,灯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温度置于+65℃,试验持续时间4h,试验后应符合5.5.1条的要求。
6.6.2低温试验
低温试验按GB/T 2423.1-2001规定的方法进行,灯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温度置于–25℃,试验持续时间4h,试验后应符合5.5.2条的要求。
6.7自由跌落试验
灯装入包装箱后,将其由1米高的位置自由跌落到置于水泥地面上的18mm~20mm厚的硬木板上,从X、Y、Z正负方向(六个方向)每个方向自由跌落1次,试验后应符合5.5.3条的要求。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
7.2型式检验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样品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a)正式投产前的定型检验;
b)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有可能影响灯的质量时;
c)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抽样的灯应在生产的同一型号灯中随机地抽取。
7.2.2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样品数量及试验程序见表4。
7.2.3抽样及判定
抽样的灯应在生产的同一型号灯中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只作为样品,其中一只用于检验,2只为备样。如果所有检验均合格,则判定产品合格;检验中如发现不合格项时,允许在备样上进行复测,如果复测项目仍然不合格,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7.3出厂检验
产品经制造商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1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的试验项目、样品数量及试验程序见表7.1。
7.3.2判定
产品均应进行表4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标志
样品至少应有下列标志,标志应清晰牢固:
a)产品名称
b)来源标志(可采取商标、制造厂家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c)型号
d)额定电压及频率
e)额定功率
f)功率因数。
8.1.2合格证标志
每个灯的包装内应有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明: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型号;
c)制造日期:年、月、日;
d)检验员工号或检验章。
8.2包装
产品包装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或商标及厂家地址;
b)产品名称、型号;
c)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d)小心轻放等注意事项。
8.3运输
包装后的产品可用任何交通工具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强烈震动。
8.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地面平整的室内。不能与水、油及腐蚀性的物品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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