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监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973—2013)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监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973—201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考核指标和监测结果评价。本标准适用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考核指标和监测结果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的节能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5700、GB 50034、GB 503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GB 50352-2005,定义2.0.3]
3.2
室内照明系统indoor lighting system
安装在建筑物内的照明装置及控制系统。
3.4
参考平面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GB 50034-2004,定义2.0.8]
3.5
照明功率密度实测值lighting power density of monitoring
实测的单位面积照明功率,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4监测项目
4.1检查项目
4.1.1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照明设备。
4.1.2室内照明系统的分区、分组控制情况。
4.2测试项目
4.2.1电参数:供电电压(V)、照明系统功率(W)。
4.2.2被照面积(m2)。
4.2.3参考平面照度(lx)。
5监测方法
5.1测试条件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的节能监测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应在照明系统正常运行0.5h以上;
——无外界其他光源干扰、照明装置完好率100%且全部开启;
——灯具端电压偏差范围在其额定电压[-10%,+5%]。
5.2测试仪器
5.2.1基本要求
监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应经国家相关部门检定,且在检定合格周期内。
5.2.2电参数测量仪表
室内照明系统的电参数测量应使用具备测量电压、功率等参数的单功能或多功能数字式仪表,电压表的准确度不低于0.5级,功率表的准确度不低于1.5级。
5.2.3(光)照度计
照度测量应采用不低于一级的光照度计。照度测量用光照度计的计量性能应符合GB/T 5700-2008中第5.1.2条款的规定。
5.2.4长度测量仪器
长度测量仪器宜以米为计量单位,分度值宜取0.01m。
5.3测试方法
5.3.1取样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应依据GB 50034中对不同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划分原则,按功能区分类监测,
见附录A。功能区的房间或场所数目多于2个需进行抽样测量,且抽样测量数目不少于2个。
5.3.2参考平面照度
被测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测点布置应符合GB/T 5700-2008中7.3.1条款规定,被测房间或场所的照度计算应符合GB/T 5700-2008中6.1条款规定。
5.3.3被照面积
被测房间或场所的照明面积应由长度测量仪器进行测量,至少测算3次取算术平均值。
5.3.4电参数
5.3.4.1对于专用照明线路,宜在被测房间或场所的开关负荷侧测量。
5.3.4.2对于混用照明线路,宜在被测房间或场所的共用开关负荷侧测量。测量时,需断开其他用电设备,只开启照明系统,测量值即为被测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电参数值;当其它用电设备无法断开时,可开启全部设备、关闭照明系统,测量差值即为被测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电参数值。
5.3.4.3被测房间或场所的电参数,至少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
5.3.5照明功率密度实测值照明功率密度实测值,按公式(1)计算。
6考核指标
6.1.1考核指标为照明功率密度,指标值按GB 50034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的规定选取,见附录A。
6.1.2当被测房间或场所实测照度值满足照度标准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实测值不应大于附录A中的照明功率密度指标值。
7监测结果评价
7.1.1监测单位应出具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节能监测报告,参见附录B,并依据本标准附录A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7.1.2监测单位对监测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应提出改进建议。
7.1.3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实测值高于附录A中照度标准时,照明功率密度需折算,折算公式如(2),可选取照明功率密度折算值与附录A中的照明功率密度指标值相比较,进行节能潜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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