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XJJ034-20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XJJ034-2006)1总则1.0.1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根据新疆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
1总则
1.0.1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根据新疆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新疆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除住宅、宿舍类等居住建筑外的所有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可以参照执行。
1.0.3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按本细则进行。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隔热性能,提高采暖、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回收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的总能耗。
1.0.4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来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
1.0.5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无因次。
2.0.3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单位为m2/m3。
2.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Methodology for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指标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冬季来暖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耍求的方法。
2.0.5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无因次。
2.0.6遮阳系数(SC)Sun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
2.0.7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时,作为计算围护结构冬季来暖能耗用的虚拟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值。
2.0.8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9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和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and 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outer-wall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山,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
2.0.10风机的单位风量挺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2.0.11括电输热比(EHR)Ratio of electrici 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2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3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2.0.14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调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2.0.15建筑物内区Inner 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罔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怜的区域。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泪度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3.0.1-2的规定。
4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单体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自然通风。
4.1.2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单体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量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4.1.3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采|厦期主导风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新疆部分城镇采暖期主导风向详表4.1.3。
4.1.4严毒、事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最终达到围妒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新疆各城镇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应按表4.2.1确定。
4.2.3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6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最终达到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4.2.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2.5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厘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最终达到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4.2.6外墙与厘面的热桥郑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2.7寒冷地区中制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细则附录A确定。
4.2.8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迪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冬季应避免产生烟囱效应。
4.2.9每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且应满足擦窗要求。
4.2.1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4.2.11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有效设施。
4.2.12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1107-2002中规定的4级。
4.2.14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详附录C;附录C中保温层的计算厚度可做为施工圈设计计算及标准圈编制的依据。
4.2.15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计算参数详附录D。
4.2.16在节能设计中应按附录E的内容提供计算资料。
4.3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细部设计
4.3.1外墙应首先选择外保温体系。当无法实施外保温或重要建筑要保留原貌时,才可采用内保温体系。
4.3.2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外墙主体结构部件,如:梁、柱、圈梁、门窗洞口过梁均应加强保温措施;
2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蓬、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3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保温处理。
4.3.3外墙采用内保温构造时,应充分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并符合以下要求:
1计算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应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即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进行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应不大于表4.2.2-1和表4.2.2-2、表4.2.2-3的限值;
2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或"断桥"措施;
3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16-93)的规定,进行墙体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和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4.3.4寒冷地区宜采取以下增强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的措施:
1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
2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面构造;
3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设置通风间层的措施。
4.3.5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聚氨醋发泡剂、聚氯乙烯泡沫塑料等软质保温材料培封,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2门、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门、窗与墙体的热工性能;
3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保温材料,并应满足防火要求。
4.3.6严寒地区不宜设计凸窗。如设计凸窗时,必须进行局部热桥计算,使其达到热工要求。
4.3.7顶层烟道、气道及各种出屋面管道,应加强局部的保温措施。
4.4围妒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4.1全部符合本细则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直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
4.4.2当不能满足本细则第4.1.4条、4.2.2条、4.2.3条、4.2.4条及4.2.5条的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4.4.2.1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来暖和空气调节能耗量指标;
4.4.2.2将参照建筑全年来暖和空气调节能耗量指标,作为所设计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指标的限值;
4.4.2.3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量指标,如大于参照建筑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量指标时,应调整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罔护结构传热系数,使之不超过指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设计,则可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4.4.3参照建筑采用设计建筑原型,形状、大小、朝向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外罔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取值应完全符合本细则第4.2.2条的规定。
4.4.4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全年来暖和空气调节能耗量指标的计算,应以整个建筑为单位,并应按照本细则附录B的规定进行计算。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固设计,必须对每-采暖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来暖,冬季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5.2采暖
5.2.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来暖系统的负荷计算,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规定执行,并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标准和统一的表格形式。
5.2.3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环路系统宜南、北分环设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2公共建筑内部使用功能差异较大的区域、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区域,宜分别设置分系统,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和计量装置。
3设计采用的采暖系统制式,应能保证分室(区)进行温度调节和实现分区热量计量。垂直双管系统应采取防止重力失调的措施:单管式系统的散热器应采用跨越式连接,除大空间建筑外,不宜采用串联式连接。
4采用区域性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供热入口处,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5.2.4按照《来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规定,采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
5.2.5公共建筑中超过8m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处宜采用辐射来暖方式。
5.2.6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涂料:散热器暗装时应有增强对流的措施:散热器数量的计算应以房间热负荷为依据,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在散热器数量的计算时应避免过度的富裕系数。
5.2.7采暖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耗电输热比(EHR)的限值,应不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5.2.8敷设于不采暖空间采暖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照本细则表5.3.28-1中对"冷或热管道"的要求选用。
5.3通凤与空气调节
5.3.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集中进行温度、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的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的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5.3.3设计全空气的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4下列全空气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的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5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施工图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3.6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凤和回风恰值控制的方法。
5.3.7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夏季宜尽可能增大新风比例。
5.3.8对人数较多、流动性大的空间,宜设计采用新风需求控制系统:冬季根据室内CO2浓度的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
5.3.9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利用新风系统。
5.3.10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或末端装置;
5.3.11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5.3.12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3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4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5.3.15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能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3.16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7空气调节系统应限制土建风道的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进行过冷、热处理的新风送风道;
2当条件受限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漏风和绝热措施。
5.3.18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的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当建筑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减少各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5系统较小、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肘,应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系统较大、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3.19选择两管制的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5.3.20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管道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21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始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22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3.23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3.24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温度的日较差大的地区,空气的冷却过程,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冷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蒸发冷却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必须根据建筑性质、室外空气设计计算状态参数、房间的冷、湿负荷、室内热舒适性标准,经计算确定;
2全空气蒸发冷却空调系统在设计时,应根据h-d固和夏季室外空气状态点,合理的选用冷却方式;
3蒸发冷却空气调节系统在划分区时,每个系统的风量不宜大于50000m3/h.作用半径不宜超过100m;
4蒸发冷却空调系统宜采用双风机系统;
5蒸发冷却空调系统的各主机设备的选用,必须是有产品合格证和有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5.3.25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3.26建筑内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作用半径不宜超过100m;
2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应大于表5.3.26中的数值。
5.4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4.1空气调节与采暧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具有充足的天燃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燃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玲、供热技术。
5.4.2除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以及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高峰和平段时间启动电锅炉的用户外,不得利用电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4.3选用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4建筑物内锅炉房设计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5.4.5水(热泵)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3级:其他型式的冷水〈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4级。
(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1)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4级。
注:能源效率等级指标,见下表。
5.4.7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不同气候区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不适用于严寒地区。
2在寒冷地区,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宜采用。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系指冬季室外空气调节计算温度时的机组供热量与机组输入功率(W)之比。
5.4.8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5.4.9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4.10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栋内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壁挂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
5.5监测与控制
5.5.1采暖、空调与通风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监测与控制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室内系统的风量、风压、水流量、水压、室内温度、湿度等均应进行控制和监测。
5.5.2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5.5.3对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全空气调节建筑,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式集中监测控制系统(DDC系统)。
5.5.4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2S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5.5.5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2根据空调系统各运行时段的冷负荷,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3集中采暖系统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应根据室外气象条件自动调节供水温度或采用热量调节。一般情况在冷热源处应安装气候补偿器进行调节控制。
4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培等设备连锁启停,并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5.5.6采用水/水或汽/水热交换器间接供冷供热的循环水系统、二次泵空气调节水系统,负荷侧的二级泵系统,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系统类型分别采用以下控制调节方式:
1二次泵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2根据室外气象条件自动调节循环水供水温度;
3质量一流量优化调节方式;
4按预定运行时间自动启停控制的间歇调节方式。
5热量调节方式。
5.5.7风机盘管系统应设置房间温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5.5.8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排污控制。
5.5.9空气调节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始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空气调节风系统应设置全新风运行条件下的自动启停控制装置;
5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6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7必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5.5.10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实现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控制.
5.5.11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5.5.12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5.5.13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玲、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玲、热量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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