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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来源:
时间:2015-09-10 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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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黑龙江日报9月9日消息,黑龙江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住建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已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指导意见》指出,当

黑龙江日报9月9日消息,黑龙江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住建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已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指导意见》指出,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具体年度供热价格由黑龙江省各市、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近年来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供热企业煤炭成本占总供热成本的比重(以下简称煤热比重),参考国内部分地区的煤热比重,综合省内大型锅炉房、背压机组和大型抽凝机组3种集中供热方式,黑龙江省的煤热比重平均在55%左右。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部署,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市地级权限执行)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有关规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指出,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

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指导意见》指出,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并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具体年度供热价格由黑龙江省各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从2016年开始,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每年公布上一采暖年度全省煤炭平均价格变化指数,供各地调整热价时参考。各市、县政府要明确要求各供热企业严格控制各项成本,以利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发挥更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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