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391-2006)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391-2006)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北京地区居住建筑节能65%的要求,改变大量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北京地区居住建筑节能65%的要求,改变大量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现状,结合北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的特点,加强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节能改造工程)的管理,统一节能改造工程技术要求,保证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既有多层和高层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平房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参考采用。
1.0.3本规程应与现行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OI一602一2004)及《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OI-97一2005)配套使用。
1.0.4节能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规程引用标准
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GB 50345-200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JGJ 129-2000《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 132-2001《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44-200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DBJ 01-26-2004《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DBJ/T 01一38一2002《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做法)》
DBYT 01一50一2005《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胶粉聚苯颗粒复合外墙外保温系统)》
DBJ 01一62一2002《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 01一63一2002《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
DBJ 01一79一2004《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
DBJ/T 01一92一2004《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聚合物水泥聚苯外保温板做法)》
DBJ 01一93一2004《北京市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J 01一97一2005《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T 01一102一2005《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喷涂硬泡聚氨酚外墙外保温系统)》
DBJ 01一602一200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01一619一2004《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
2术语
2.0.1既有建筑existing building
己建成使用的建筑。
2.0.2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of non-energy eficiency
节能率达不到表2.0.2《北京市市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不同节能率指标》中节能率30%的规定指标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大于25.3W/m2(4层以下含4层)和节能率达不到表2.0.2《北京市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不同节能率指标》中节能率50%的规定指标或耗热量指标大于20.6W/m2(4层以上)的要求的既有建筑。
2.0.3围护结构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楼板和地面等,本规程专指既有建筑与室外空气和非采暖空间直接接触部分。
2.0.4基层substrate
节能改造工程中,直接承受保温系统的墙身、楼板、地面以及屋面的结构面层。
2.0.5外墙外保温系统external themial insulating systems
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一般由连结层、保温层、防护层、饰面层等组成的,具有保温、防水和装饰功能的围护系统。整个系统可采用现场施工及全部或部分预制,再由现场施工完成。
2.0.6保温层insulation
由绝热材料组成起保温作用的构造层。
2.0.7防护层protection layer
在保温系统中保护保温层并起增强防裂和防水作用的构造层。
2.0.8饰面层facing
附着于保温系统表面起装饰作用的构造层。
2.0.9胶粘剂adhesive
用于保温板与基层粘结的材料。
2.0.10界面剂interface agent
用以改善基层或保温层表面粘结性能含聚合物的浆料。
2.0.11抹面胶(砂)浆(抗裂砂浆)base coat
用于防护层抹灰的聚合物砂(胶)浆。
2.0.12增强网resistant mesh
铺设在抹面胶(砂)浆内用以提高防护层强度及抗裂和抗冲击性能的玻纤网格布或金属网。
2.0.13锚固件mechanical fixings
用于将保温板或防护层中的金属网固定在基层上的专用机械固定件。
2.0.14水力平衡度(HB)hydraulic balance level
采暖居住建筑物人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2.0.15建筑物耗热量指标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W/m2。
3基本规定
3.0.1节能改造工程应根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一2004)编制相应设计文件。改造前,应对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及建筑结构状况、热工性能以及居住环境进行判定后,方可进行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和施工。围护结构的判定、节能改造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0.2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尽量减少或避免湿作业施工,并宜采用外保温形式。未通过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的节能技术不得在节能改造工程中使用。
3.0.3节能改造工程应进行合理的设计和正确选择节能体系,充分考虑建筑外立面的建筑装饰效果,并尽量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水和装饰等各方面的功能。
3.0.4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材料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剂的强度、所采用的粘结砂浆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如采用锚栓锚固时,应根据锚固要求和基层的情况选定合适的锚栓型号和规格,锚栓的固定深度和锚固距应符合产品说明和设计的规定。基层结合因素复杂的工程,应在与既有建筑墙体结合力试验验收合格的基层上制作从结合层、保温层到防护层、装饰层的样板,样板通过验收后方能大面积施工。
3.0.5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应按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及结果实行质量控制。
3.0.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安全应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01一62-2002)。
3.0.7采暖供热系统(包括加装系统热计量装置)改造与调试应在建筑物冬期采暖使用前完成,不得影响冬期采暖系统、热计量系统的使用。
3.0.8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为屋面、外墙(包括不采暖楼梯间墙)、外窗、户门和不封闭阳台门、直接接触室外空气和非采暖地下室的楼地面、热源、输配系统、热计量及控温系统等节能分项工程。
3.0.9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验收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01一97一2005)的要求。
4查勘、判定及评价
4.1节能改造项目查勘
4.1.1节能改造项目查勘资料:
1房屋地形图及竣工图纸;
2房屋装修改造资料;
3历年修缮资料;
4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5其他必要的资料。
4.1.2围护结构改造重点查勘下列内容:
1荷载及使用条件的变化;
2结构类型、地基基础及重要结构构件的安全性评价;
3墙体材料和基本构造做法,受冻害、裂缝、析盐、侵蚀损坏及结露状况;
4屋顶基本做法及渗漏状况;
5门窗用材及翘曲、变形、气密性和热工性能等状况。
4.1.3采暖供热系统查勘资料:
1设计竣工图纸;
2历年维修改造资料。
4.1.4采暖供热系统重点查勘下列内容:
1单位锅炉容量的供热面积;
2采暖期间单位面积的耗标煤量(耗气量)、耗电量和耗水量;
3建筑设计耗热量、实际供暖天数;
4管网系统的完好状况;
5供暖质量。
4.2判定改造原则
4.2.1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率达不到表2.0.2《北京市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不同节能率指标》中节能率30%的规定指标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大于25.3W/m2(4层以下含4层)和节能率达不到表2.0.2《北京市建筑节能工程不同围护结构节能率指标》中节能率50%的规定指标或耗热量指标大于20.6W/m2(4层以上)的要求。
4.2.2既有采暖供热系统的燃气锅炉运行效率低于85%,燃煤锅炉运行效率低于68%及(或)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低于90%。
4.2.3既有居住建筑不能实现建筑分栋或分单元热计量时。
4.3评价方法
4.3.1对原建筑应通过查勘、设计验算及实地考察了解室内热环境状况,并经设计验算或仪器检测后,作出评价。
4.3.2对原有的外门窗、阳台门应进行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检查并或抽样检测,作出评价。
4.3.3复核单位锅炉容量的供热面积和采暖期间单位面积耗标煤量(耗气量)指标,根据建筑耗热量、耗能量指标和实际运行天数,推算锅炉的运行效率和管网输送效率,对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4.2.3条的要求作出评价。
4.3.4供热系统加装热计量装置后,可直接采用供热单位实测的锅炉运行效率和管网输送效率,对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4.2.3条的要求作出评价。
5设计要点
5.0.1节能改造工程应根据节能改造的判定的结论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屋面、外墙(包括不采暖楼梯间墙)、外窗、户门、不封闭阳台门和单元人口门、直接接触室外空气和非采暖地下室的楼地面、热源、输配系统、热计量系统等。
5.0.2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一602一2004)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节能率65%限值的要求(表2.0.2)。当节能改造的建筑物外窗、不采暖楼梯间内墙和户门不能满足传热系数限值的规定、或窗墙比大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值时,应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采暖节能建筑设计计算(见附录A)。
5.0.3设计人员应根据既有建筑的结构形式、建筑层数、窗墙比、墙体材料性能及厚度和门窗形式等因素选定合适的保温体系,原则上应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形式,经热工计算确定保温层的厚度。设计时,除门窗、屋面结构层以上部分外,不得随意更改既有建筑结构构造和组成材料。
5.0.4节能改造工程应达到该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整体建筑耗热量满足指标要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热桥部位。
2如采用预制外保温系统,须提供立面规格分块及安装设计构造详图。
3应做好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重要部位应有详图。
5.0.5墙体外保温改造常见组合热工性能参见附录B。门窗改造设计:窗户改造可根据既有建筑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气密性和热工性能要求。
1在原有单玻窗外(或内)加建一层,确定合理间距,并能满足对窗户的热工性能指标,避免层间结露和做好两层窗间的防水。
2统一更换为满足外窗热工性能指标的新窗。窗框与墙之间应有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设计,以减少、该部位的开裂、结露和空气渗透。
5.0.6屋顶改造可根据既有建筑实际情况,选用下列方法之一:
1根据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况选择直接做倒置式保温屋面或翻修防水层后做倒置保温屋面。
2平屋面改造宜在屋面荷载允许的条件下设架空层。
3平屋面改坡屋顶。
4既有坡屋顶屋面改造时,宜在屋顶吊顶上铺放轻质保温材料,其厚度应根据热工计算而定。无吊顶的屋顶可考虑在坡屋顶做内保温或增设吊顶层,吊顶层应采用耐久性、防火性好,并能承受铺设保温层荷载的构造和材料。
5屋面增加保温部分常见组合热工表见附录B。
5.0.7楼、地面保温改造:如既有建筑楼板下为室外或底层下部为非采暖空间,则应对其楼板加设保温层,将保温层置于楼板底部,可采用粘结、粘钉结合或吊顶方式,如下层空间有防火要求,则保温材料和构造做法应满足该空间防火等级要求。
5.0.8楼梯间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一602一2004)的要求。楼梯间内墙加强保温性熊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满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单元人口外门应尽可能更换既有防盗功能又有保温性能的安全门。
5.0.9对热源、输配系统、热计量系统等的节能改造设计,应根据项目的内容按本规程和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
5.0.10进行节能改造前,首先应对既有建筑的结构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可以改造的结论。对由于改造后增大荷载而使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满足不了节能改造要求时,应对原结构加固后再做保温,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5.0.11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应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6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要求
6.1墙体
6.1.1所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的性能应满足(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一2004)相关条文规定的要求。施工质量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01一97一2005)所规定的要求。
6.1.2墙体外保温体系、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胶粘剂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DBJ 01一63一2002)的规定;锚栓的类型和数量应根据不同基墙和建筑物高度负风压的影响通过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
2有防火要求的空间其保温材料应符合防火阻燃性要求。
3面层抹面材料,采用的聚合物水泥砂浆应满足《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DBJ 01一63一2002)的要求。
6.1.3墙体保温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对墙面状况进行查勘的基础上,应对原墙面上由于拆除、冻害、析盐或侵蚀所产生的损害予以修复;
2油渍及污染部分应进行清洗;
3损坏的砖或砌块应更换;
4墙面的缺损和孔洞应填补密实;
5墙面上起鼓、开裂的砂浆应清除;
6不平的表面应抹平;
7外墙面上的雨水管卡、预埋铁件、设备穿墙管道、空调机架、搁板和防护栅栏等应提前安装完毕,并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墙外侧管道、线路应拆除改装,在可能的条件下,宜改为地下管道或暗线;
8由于墙体加出保温层原有窗台应相应加宽,应注意可能踩踏窗台的安全性;
9脚手架宜采用与墙面分离的双排脚手架。
10外墙面装饰装修层是否清除,应根据与墙面结合牢固程度决定。装修为一般涂料层应于清除;结合力达到0.4MPa以上的面砖层可不予清除,但与保温系统结合应有加强措施。
6.1.4各种外保温施工应分别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做法)》(DBJ/T 01一38一2002);《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胶粉聚苯颗粒复合外墙外保温系统)》(DBJ/T 01一50一2005);《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聚合物水泥聚苯外保温板做法)》(DBJ/T 01一92一2004);《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喷涂硬泡聚氨醋外墙外保温系统)》(DBJ/T 01一102一2005)的规定。其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6.1.5饰面层施工应在外保温系统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饰面层腻子宜采用与外保温系统配套的柔性耐水腻子,饰面层涂料宜采用弹性有机防水的厚质涂料。面砖饰面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允许采用面砖饰面相关标准的规定。
6.1.6采用预制外保温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通过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的产品。
2应由有相关设计资质单位提供预制外保温系统设计方案。
3应由有相关施工资质单位承担预制外保温系统的安装施工作业。
4预制外保温系统板缝须采用相应保温和防水材料进行防水密封,满足保温防水及防裂要求。
6.2门窗
6.2.1门窗施工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 OI一26)1%《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 01一79-2004)及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 50210-2001)相关条文规定的要求。
6.2.2提高窗框与墙、窗框与窗扇之间的密封性能。应采用性能好的橡塑密封条来改善其气密性。对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宜采用高效保温气密材料加弹性密封胶封堵。阳台门如有门芯板应为保温型门芯板。也可对原有阳台进行封闭处理。
6.2.3更新外窗选材应优先采用塑料、断桥铝合金、玻璃钢以及钢塑复合、木塑复合窗等。应将单玻窗换成中空双玻窗或三玻窗。玻璃可采用新型节能玻璃或在玻璃上贴膜等保温隔热措施。
6.2.4如改造单元人口门、户门,应对其保温、密闭性能进行实地考察。宜在单元门、户门关闭的状态下,测量门框与墙身、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之间的缝隙宽度。在缝隙部位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好的密封条。
6.3屋面和楼地面’
6.3.1拟定屋面节能改造施工方案时,应对原房屋结构进行复验算;当不能满足节能改造施工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核施。
6.3.2屋面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对屋面状况进行查勘的基础上,应对原屋面上的损害的部品予以修复;
2屋面的缺损应填补找平;
3屋面上的设备、管道等应提前安装完毕,并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
6.3.3防护设施应安装到位。
屋面施工应遵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一2004)和《北京市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 01一93一2004)相关条文规定的要求。
6.4楼梯间墙面保温
楼梯间墙面保温可按墙体内保温的要求及做法进行施工。保温材料应有防火要求;单元门宜更换为保温隔热、防火、防盗一体的单元门。
6.5屋面或阳台节能改造
屋面或阳台节能改造时,可根据屋面结构条件和设计要求加装太阳能设施;如条件允许,也可将平屋面改造为种植屋面。
7采暖供热系统改造
7.1热源
7.1.1燃气锅炉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气候补偿装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锅炉集中控制系统和风机变频装置中的一种或几种装置。
7.1.2燃煤锅炉应采用连续供热辅以间歇调节的运行方式,根据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质调节或质、量并调。
7.1.3燃煤锅炉改造时应充分利用烟气余热,宜选用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7.1.4燃煤锅炉应加装质量可靠的分层给煤装置或采用煤、渣混合燃烧措施。
7.1.5燃煤锅炉房应加装燃煤计量装置。
7.1.6燃煤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应加装变频调速装置。
7.2输配系统
7.2.1锅炉房的循环水泵的流量应同建筑热负荷相匹配,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7.2.2锅炉房循环水泵的扬程应与管网阻力相匹配。
7.2.3系统定压应符合《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 01一619一2004)的规定。
7.2.4供热管网应安装具有调节功能的水力平衡装置,保证调节之后的水力平衡度达到0.9一1.2。
7.2.5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应根据各建筑实际使用时段的不同,采用分时供热装置。
7.3室内采暖系统和热计皿及控温系统
7.3.1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室内散热设备的供水支管应加装性能可靠的温控装置。每组散热器应设散热器恒温阀。双管系统散热器恒温阀应采用高阻力两通阀;单管系统应设跨越管,散热器恒温阀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阀。
7.3.2室内散热设备的回水支管宜加装手动调节阀。
7.3.3锅炉房应加装总热计量装置,锅炉房的锅炉进出口总管、分集水缸及循环水泵进出口管凡未设置温度计、压力表一的,应予补装。
7.3.4热力站的一次侧和二次侧应加装热计量装置。
7.3.5供热楼栋(或单元)热力入口处应加装热计量装置。
7.3.6室内采暖系统有条件的宜采取有效措施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7.3.7室内采暖系统的排气装置应采用质量可靠的自动排气阀。
8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
8.0.1围护结构保温改造工程验收应以《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01一97一2005)及设计要求配套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8.0.2围护结构外保温工程应在全部完成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验收
1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5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围护结构外保温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见表8.0.2。
8.0.3节能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
1对节能改造工程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应由业主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人员组成。
2验收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复核资料及质量控制资
料等应完整齐全;
(2)材料、配件、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3)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4)供热系统补水率、各热力入口处的水力平衡度以及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应符合M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一2001的规定。
(5)抽检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热工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的效果,考察建筑物室内热环境状况,并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01一97一2005)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一602一2004)的规定。
(6)有条件的可复核改造前后建筑物的实际能耗指标(如:耗热量),据此测算的建筑物的节能率是否符合节能65%的要求。